传统忠德在现代行政伦理中的转化与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鄯爱红,哲学博士,北京行政学院政府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建构当代行政伦理忠诚体系,需要从传统忠德中吸取智慧。传统忠德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忠寓于孝,忠孝统一;忠诚相通,重内轻外;君国一体,重人轻事。在现代行政伦理的视域中,传统忠德转化涉及三个层面:价值观念层面需要拓展忠诚的内涵,实现从“私忠”向“公忠”的转化;行政伦理实践层面需要转移忠诚重心,实现忠诚对象从“以人为中心”向“以事为中心”和“以法律规则为中心”的转化;保障机制层面需要强化忠诚契约,实现由重内轻外的单向的品德忠诚向内外结合的双向的契约忠诚的转化。其中,培养具有独立判断和创新精神的现代人格,实现由基于“服从人格”的依附关系向依赖于“独立人格”的契约关系的转化最为关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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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德是传统道德的核心德目,也是当代行政伦理的主要规范。建构新时期的行政伦理体系,不能离开忠诚这一规范,而谈到忠诚,就绕不开中国传统忠德。因此,如何实现传统忠德在现代行政伦理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即传统忠德通过何种路径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现代行政伦理的忠诚要求相衔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忠”被认为是修身进德、学礼行礼的方法,也是处理君臣关系、为政治民的基础。孔子以“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四教”育人,孟子将“仁、义、忠、信”(《孟子·告子章句上》)看做是人当追求的“天爵”,《周礼》以“知、仁、圣、义、忠、和”(《周礼·地官·大司徒》)“六德”荐举贤能,宋代则明确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看做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到了近代,孙中山推陈出新,提出了“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新八德”,将“忠”置于首位。自春秋战国始,在中国历朝历代所概括的德目中,“忠”都包含于其中,一直被认为是做人之重要品德。忠德作为一个德目,伴随着中华文明的不断发展,历经各个历史时期的批判与传承,呈现出复杂曲折的命运,其内涵也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与创新。概而言之,忠德涉及的伦理关系主要体现在忠孝、忠诚、忠君三对关系之中,因而我们可以透过忠孝、忠诚、忠君三对关系来把握传统忠德的特征。

       (一)忠寓于孝,忠孝统一

       忠孝共同构成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核心,谈忠就不能不谈孝。在忠孝关系上,“移孝作忠”、“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是最典型的表述,也是目前现实生活中留存的忠孝文化。在行政生活实践中,“孝”一直是人们考察行政人员品德的一个重要参照。人们通常认为,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双亲都不孝敬,就不可能指望他做到“忠”。从思想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忠孝关系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从寓忠于孝、忠孝分离到忠孝统一的不断转化与发展的过程。在早期中国,夏、商、周王朝家国一体,以血缘关系来维系政治统治,孝与忠之间具有互通性和一致性。研究表明,在夏、商、周三代时期,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伦理规范,忠尚未产生,“三代尚无忠的概念”,“忠产生于春秋时代”。[1]可以认为,春秋之前,“忠”概念寓于“孝”概念之中,尚未获得独立内涵。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处于剧烈变革之中,同时又蕴含着创新活力。适应当时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变迁的需要,忠、孝逐渐分离为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忠”概念是在由宗法分封制向郡县制转变过程中逐渐从“孝”这一母体中分离出来的。在井田制及分封制瓦解的过程中,旧的贵族阶层日益沉沦,新兴地主阶层日益壮大,分封制逐渐为郡县制所替代,与宗法、礼乐制度密切相关的世卿世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郡县的长官,不再是世袭领主,而是由君主委派任免,对君主负责,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取代贵族领主的职业官僚。随之,选贤任能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方式,政权与族权渐趋分离。依据血缘宗法确定等级秩序的传统观念渐被瓦解,宗族本位与国家本位产生了矛盾与冲突,以血缘宗族依附为基础的“孝”德难以适应新的政治体制的需求,忠开始从孝中分离出来,获得了独立于孝的内涵,即成为要求卿大夫、臣民对君主、国家尽忠竭力的政治道德。至此,“孝”与“忠”两个概念呈现出二元化的趋势:孝作为一种家庭、家族道德越来越体现人伦化特色,而忠作为政治道德则是一种超越血缘、人伦情感的政治义务。[2](P57)

       忠孝相互分离,分别属于政治道德与日常人伦两个不同的领域,各自有自身规范的关系与特定的职责。但忠与孝又有共同的渊源,孝被看做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源,孝先于忠,忠寓于孝。当忠与孝发生冲突时,忠服从于孝,孝大于忠。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孟子也认为,当忠与孝发生冲突时,应以孝为重。有人问孟子: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瞽瞍(舜的父亲)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孟子认为:身为君,舜要维护刑法,不能阻止人们对他的父亲行刑;作为儿子,舜要保护父亲,不能看着父亲受到刑法的惩罚;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舜只能带着父亲逃走。这个故事说明,在孟子的道德选择排序中,忠是从属于孝的。

       在传统文化中,忠的心理基础是孝,孝是一切仁德的根本。对忠的心理基础的论述,最典型的就是《论语·学而》中有子的话:“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曾子将孝悌之道和政治统治联系起来,开创了移孝作忠的先河:“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大约完成于春秋末期的《孝经》,在继承孔子、曾子孝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移孝作忠的思想,把孝提升为社会政治伦理层面的道德。孝的对象是双亲。“善事父母为孝”(《尔雅·释训》),汉代贾谊的《新书》认为“子爱利亲谓之孝”。忠的对象是君、国家和社稷。董仲舒为了论证忠与孝的内在统一关系,把天地关系中的“地义”与五行关系中的“土德”联系起来,将二者统一于下对上的关系之中。在论述天地关系时,他说:“地出云为雨,起气为风,风雨者,地之所为,地不敢有其功名,必上之于天,命若从天气者,故曰天风天雨,莫若地风地雨也。勤劳在地,名归于天。”[3](P222)在五行关系中,他认为,土德表现为“虽居中央,亦岁七十二日之王,傅于火,以调和养长,然而弗名者,皆并功于火,火得以盛”[4](P232)。他进而认为,臣道效法“地义”而生,孝道效法“土德”而生,二者统一于下事于上这一等级关系中,分别表现为臣者对君、为子者对父的顺服关系。父亲是一个家庭的尊者,维持家庭秩序要遵循孝道;君主是一个国家的至尊,维护国家的秩序需要百姓对君主尽忠。对君主尽忠就是在国家这个大家庭中尽“孝”,这就重新将已经逐渐分离的国家政治关系和家族血缘关系联系起来,将忠与孝的心理基础和外在要求统一起来。汉唐以来逐渐形成了“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的人才选拔机制,将子女对父家长的服从延伸到君臣关系和臣民关系中,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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