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与应当 自从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之后,“人类生活于两个不同领域”似乎就成了一个不可以置疑的命题,这种区分甚至成了人们思考世界的一种方式。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追问:这种区分是否有限度?如果有,这个限度又在哪里?越过这个限度,这种区分是否会消失?我们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是有价值的世界。虽然对于“价值是什么?”或“什么是价值?”这个问题会有很多不同的回答,但是,显然,在我们的生活世界里存在着诸如善恶、好坏、美丑、高卑、贵贱、正义非义、有用无用等价值现象。我们甚至要说,我们的生活世界就是由这些价值现象构筑起来的,所以,我们的生活世界总是充满着价值色彩的世界。 那么,首先要问:我们如何会有一个价值世界?或者问,我们的生活世界如何会有价值现象而呈现出价值色彩? 如果我们首先关注的是诸如善与恶、正义与非义、崇高与卑下、高贵与卑贱这类伦理性的价值现象,那么,显然,这类价值现象与“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直接相关。因为所有这些伦理性价值现象都是在人的这类行为中显现出来,并且通常也只有在人的这类行为中才呈现出来。离开了这类“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伦理价值,至少我们将无法知道是否存在这类伦理价值。实际上,如果没有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我们人类首先就不可能有伦理规则与伦理秩序,因而也就不会有人类的伦理生活与伦理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一切伦理价值都只存在于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之中。因此,“我们如何会有伦理价值”的问题,直接就是“我们如何会有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这个问题。 但是,人类如何能够有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呢?更进一步问:人类如何能够向自己的生活与行为提出应当与不应当的要求?如果伦理价值只存在于应当或不应当的行为之中,那么,它们的来源或基础就不在别处,就在这一问题的答案里。 现在,设想如果我们完全生活或存在于必然性里,也即说,我们的整个生活完全由必然性支配,那么,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己的存在与行为将完全失去自主性,任由必然性主宰与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的存在或行为而言,不可能存在任何应当或不应当的问题。因为必然性表明的都是非如此不可的唯一性与强制性。在完全由必然性支配的地方,一切行为都只是一种被决定的运动,且是一种只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的运动,而不存在被决定之外的其他可能性。这意味着,这里的行动或运动是封闭的,被封锁在唯一的必然性里。因此,对于任何由必然性决定的运动或行为而言,比如,石头被放在水里必然往下沉,老虎饿了必然要猎食等,既不可能自己提出应当或不应当的要求,也不可能被提出应当或不应当的要求。因为这里封闭了一切其他可能性,而任何应当或不应当的要求,都需要以能打开其他可能性而面临多种可能性可供决断为前提。 因此,如果对于人类的生活与行为来说,有应当或不应当的要求与问题,因而有诸如善恶、正义与不义这类伦理价值,那么,必定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我们并不生活或存在于必然性里,至少我们不仅仅生活于必然性里。换言之,我们还生活于必然性之外,我们的生活跳出了必然性。那么,跳往哪里?跳往自主性。必然性之外是何处?是自主性空间。因为对于我们这种存在者来说,必然性之外就意味着摆脱了完全被决定的命运而获得了能自我决定的自主性,所以,必然性之外就是自主性。 单就逻辑空间而言,必然性之外至少还存在两种可能性:随机性与自主性。如果我们只是单纯被动地置身于必然性之外,那么,我们的生活就可能只是在随机性里而不是在自主性里展开。因为对于任何只是单纯被动地置身于必然性之外的存在者来说,虽然它的存在或运动不是由在先的事物所完全决定的,却仍然是由它置身其中的各种机缘决定的,而非由它自己通过自己最终决定的。 但是,我们这种存在者从来就不是单纯被动地置身于必然性之外,而是以自我决断的方式置身于必然性之外。的确,我们一方面来自于自然而受自然因果必然性的支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而存在于必然性之中,所以,饿了就要吃饭,青春期来了就会有性冲动。但是,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面,我们却是以能够中断、突破自然的方式来自自然:我们能中断、突破自然的因果必然性而完全从自己出发开始一个事件系列,或者说,我们能无视或否定自然因果性而不受因果性法则的支配,而只从自己的理性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行动,从而从自己出发开始一个事件系列:饿了却不吃,以维护心中道义,因而有仁人义士之举;有性冲动却绝不当下寻得满足,而是以理克之,以礼节之,因而有男女之亲爱。 在这里,我们这种存在者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是以自我决断的方式跳出自然而置身于必然性之外。这种能够抗拒一切自然因果性而只从自己的理性意志出发决定自己行动的自我决断,使他既是一个自然(必然)的因果性系列的中断者,又是一个自由因果性系列(事件系列)的肇始者。因此,在容许他行使自我决断这一前提下,只要他愿意,他随时都能够完全根据自己的理性意志中断一个因果系列或者改变一个随机事件,而开始一个新的事件系列。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能以自我决断置身于必然性之外的我们来说,我们跳出自然,也就意味着我们置身于自主性之中。 实际上,这种能中断自然因果性而自我决断—自行其是的能力,就是人的自由。正因为我们存在于这种自由之中,我们的生活与行动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非如此不可”的必然性处境,或者说,我们的生活或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被锁定在一个既定的唯一轨道上;相反,总还有其他可能性呈现在我们眼前。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使我们永远处在能够自主决断的处境之中,自由使我们永远面临着自主决断的任务。所以,对于人这种存在者,才面临着应当或不应当的问题,也才会提出应当或不应当的要求,并因此才会有各种伦理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使一切伦理价值成为可能而构成了一切伦理价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