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善

作 者:
曹刚 

作者简介:
曹刚,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共同善”的内涵并没得到清晰的界定,且歧义甚多。我们认为,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目的性共同善。共同体多种多样,其目的也各个不同,但在杂多的具体共同体的背后有一个抽象的共同体,在各个不同的目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内在目的,即:维护和实现合作共生的连带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目的性共同善。其二,条件性共同善。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手段都可称为条件性的共同善,其内容包括支配性权力、激励性制度和社会资本。其三,成果性共同善。成果性的共同善是为满足共同体成员的共同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提供的共有、共享的集体成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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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善是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共同善”的内涵并没得到清晰的界定,且歧义甚多。或者把共同善视为独立于共同体成员个体的共同体的善;或者把共同善视为个人善的集合;或者把共同善看作是基本善,即每个人要实现各个不同的生活计划所需的相同的基本条件。诸如此类的不同甚至冲突的看法,让人莫衷一是。在我们看来,共同善就是共同体的内在目的及其实现,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目的性共同善、条件性共同善和成果性共同善。

       一、目的性共同善

       伦理学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善和应当的问题,其善观念有三个,即:至善、共同善和基本善。如果说,至善寄宿于人生的终极目的,基本善寄宿于法治的基本目的,那么,共同善就是寄宿于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把这个意义上的共同善视为目的性共同善,它是共同善的主要内涵。那么,共同体的内在目的是什么呢?如果说,共同体就是人们社会交往和协调行动的有机组织,那么,社会连带关系就是我们讨论的逻辑起点。

       1.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基本的人类学事实

       按狄骥的说法,“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并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1](P252)。在《宪法论》里,他特别强调到:“社会连带的事实是不容争辩的,老实说是无法辩解的:它是一种不能成为争论对象的由观察所得的事实。它随着国家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无论如何,连带关系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事实,它本身往往是同一的,并且是一切社会集团不可排斥的组成要素。”[2](P64)当然,这里说的事实是一个社会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其一,本源性。每一个人的终极存在只能是一种关系的存在。仿照海德格尔的“人在世界中”说法,人是社会网络上的每个纽结,连带关系是任何个体不能随意撤出的关系,是构成性的关系。一旦撤出,连带关系上的个体也就不存在了,或者就不是原来的那个样子了。其二,普遍性。连带关系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存在方式,而且是人们可以用感官或知觉体会得到的一种“实在”。在这个意义上,连带关系是一种和天地宇宙的法则一样客观普遍的存在。其三,自发性。连带关系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关系中的,而不是人们有意识的创造伦理属性,也就是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总之,连带关系是人的存在的基本形态。

       2.连带关系不仅是一个社会事实,还是一种共同善

       连带关系的内涵是合作共生的关系。人们有共同的需要,需要共同行动来予以满足,由此产生的关系是共生关系;人们有不同的需要,需要分工和交换来予以满足,由此产生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这两种关系所占比重不同。共生关系在传统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和家庭生活领域里,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合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和政治、经济生活领域里,占有更重要的位置。但任何一种现实的社会连带关系都可能集两种关系于一身。之所以说合作共生的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共同善,其缘由在于:其一,合作共生是人类得以发展和延续的基础。其实,合作共生是一个事实,竞争淘汰也是一个事实,我们之所以说合作共生还是一种共同善,是因为其中插入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目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论述了人类社会的“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一个自然目的就是生存和继续生存,五个自然事实就是: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五个自然事实决定了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需求无限性和资源匮乏性的矛盾。一个自然目的决定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方式是合作共生。一般而言,在自然界中,大多数物种都是通过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来解决资源匮乏与生存之间的矛盾。人类当然不能也没有摆脱生物体之间生存竞争的规律,但人类采取了合作共生优先于竞争淘汰的道德逻辑,为人类的共荣共存创造了前提条件。其二,合作共生的连带关系是个体实现自我完善的一个前提和基础,破坏了这个基础,每个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就会受到釜底抽薪般的毁灭性打击。深层生态伦理学家奈斯把这个道理讲的最清楚。奈斯认为,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他人的自我实现,一个人的自我实现程度越高,对他人自我实现程度的依赖就越高,一个人的完全的自我实现有赖于他人的完全的自我实现,而所有这些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多样性和共生性。他说道:“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就需要最大限度的多样性和共生。多样性是一条基本原则。……从系统而非个体的观点看,最大化的自我实现意味着所有生命最大的展现。从原则‘最大化的多样性’和最大多样性包含着最大的共生这一假定,我们能得到原则‘最大化的共生’,进而,我们为其他生命受到最小的压制创造条件。”[3](P34)这个道理放在这里讲,无外乎是说,社会连带关系是置身其中的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能撤出具体的某一种关系,而不能撤出所有的关系,否则,就是一个“无”,一个“空”,由此,每个人的健康成长取决于植根其中的合作共生的社会连带关系的土壤。总之,合作共生的连带关系对人类生活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所以是一种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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