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是否分摊到个人名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 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与餐厅结算的餐费,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购买二手房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问:对改造安置住房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含其他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问:资产购买方向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收到这笔不竞争款项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