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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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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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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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购进了一批生产用机械制造材料,销货方给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听销货方财务人员说,今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用认证就可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了。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问:按照税法规定,我公司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由于财务人员不熟悉业务,去年公司没有进行减免税备案,也未在季报和年报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去年未享受的减免税可否在今年追溯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因此,你公司去年未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问: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兼有货物和广告服务业务,销售货物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广告业务每月营业额也不超过3万元,请问应该汇总计算还是分别核算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兼营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业务,应分别核算两者的销售额,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劳务派遣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可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办法,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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