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6年5月聘用了一名高级技术人才,聘期为10年,该公司的优惠条件是将公司2008年4月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无偿转让给该名技术人员,商品房购买原价为20万元,购买时缴纳契税8000元,已计提折旧8万元,转让时同类房屋市场含税价为100万元。A公司给予该技术人员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A公司销售营改增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并且可以扣除购买价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在计税价格上,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A公司转让商品房时,因同类房屋市场含税价为100万元,相应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000-200000)÷(1+5%)×5%=38095.24(元)。同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095.24×7%=2664.15(元),教育费附加38095.24×3%=1142.8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8095.24×2%=761.90(元)。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对外捐赠,应作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过,如果企业处置资产的时间与购买时间相隔较长,资产处置时的价值往往高于(当然也可能低于)其购入时的历史价格,这时只按购入价格确认应税收入将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造成所得税源的严重流失。因此,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全文废止]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虽然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仍沿用了该文件精神: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换言之,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收入就不能按照其购买价格来确定,而应该按处置时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A公司将2008年购买的房屋无偿转让,处置时间已超过一年,显然不符合该条件,所以,不能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应当确认房屋转让收入=100÷(1+5%)=952380.95(元)。 从实质上来说,A公司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转让。A公司为了获得该名技术人员的服务而付出的代价,即该人员服务的价款与该房屋为对价关系。这一对价正是该人员的得利,也是他愿意受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该费用应确认为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A公司付出的代价是换取该技术人员10年的服务,按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10年内分期确认发生的费用。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的一种方式,职工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当月工资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前提下,将少支出的差价部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技术人员少支出的部分100万元应确认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为83333.33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20%,相应的速算扣除数为555元,由此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20%-555=199445(元)。 四、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由此可见,对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双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应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在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是否包括增值税,各地口径并不完全相同。如《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但从印花税立法本意来讲,应当按照所确认标的价作为计税依据,而确认的金额应当包括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