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国家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减半征税政策,其目的在于降低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受益群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划定受益范围的条件,不断放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升至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财税[2015]99号)(以上均含本数)。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应税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优惠形式。这两种优惠形式对执行不同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均有影响,因此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条件时,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选定一种准则之后就不得随意转换。因此,在分析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时,必须根据小微企业的所执行的会计准则分别进行探讨。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的小企业,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采用较为简单的应付税款法,即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减半征税政策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所得税纳税调整较为简单,主要原因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折旧的计提、资产损失的处理、长期借款利息计提、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保持一致。虽然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更小;二是应税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减半征税政策下,小微企业在年末的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50%;三是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于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四是无“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这是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对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影响的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以下通过举例说明。 [例1]A企业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2016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当年的会计利润为20万元,并且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分析: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其作为当期收益计入会计利润,因此企业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A企业应纳税所得=20-2=18万元;A企业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50%=9万元;A企业2016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8万元;从计算角度而言,减半征税政策的效果等同于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打半折”,即企业应税所得按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10%(50%×20%)。A企业2016年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所得税费用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会计基础工作较强、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相对多元的中大型企业,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采用了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分为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两个过程,而应税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两种税收优惠形式影响所得税费用计算的途径不同,以下将具体说明。 在计算递延所得税时,上述两种税收优惠形式都会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应税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形式并不会影响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直接等于应税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的差额,而是在这个基础上乘以50%。相应地,资产账面价值收回过程中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负债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打了“半折”。但计税基础强调的是在应税所得计算时可抵扣的金额,而非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所以,小微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算与一般企业相同。但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过程中,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半征税政策使得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影响较一般企业减半,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不再等于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适用税率的乘积,而需在此基础上乘以50%。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税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而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影响应交所得税计算时所采用的适用税率的大小,但这两者效果都可视为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减低,原理同上。为了更具体地解释减半征税政策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的差异,以下通过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