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模式的产生和互联网的强劲发展是分不开的,在其发展初期,众筹的主体主要是一些个体,当和互联网产生联系以后,众筹模式得到了创新和变革,众筹主体也变成了创业型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创新型的融资模式大幅缓解了此类创投企业的研发或生产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情形下,其模式具有了特有的“团购+预售”特征。同时,很多大规模的企业也通过众筹模式展开营销并取得发展。概括性地来说,根据筹资模式的不同可以将众筹分为权益众筹和权利众筹。 权益众筹和权利众筹略有区别。权利众筹通常有两种重要的形式,即债务性质和股权性质的众筹,前者是债券的发展和延伸,后者则是股票的发展和延伸。 本文探讨的问题基本不涉及权利众筹,因而暂可不论。权益众筹是在“团购+预售”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众筹模式,其核心依然是经营性质的商业行为。由于权益众筹的预售项目多处于研发和生产阶段,因此离取得回报还相隔一定的时间。如果根据其回报方式进行划分,则又分为有偿性众筹和无偿性捐赠。企业通常都是通过发售产品或者服务来提供可以吸引顾客参与的众筹项目。众筹的回报时间一般都不短,而且其回报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涉及的业务也非常复杂。基于此,本文选取甲公司的众筹活动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以淘宝网推出的众筹平台中的权益众筹为例,探析了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众筹设立、众筹失败、众筹成功等环节的相应账务处理。 二、甲公司众筹的各环节的会计处理 2016年3月2日,某股份公司甲(简称“甲公司”)计划进行生产的项目M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资金限制,研发计划一直无法启动。公司在经过董事会决议后,决定通过众筹模式为公司筹集项目研发资金。经过层层筛选,甲公司与互联网平台龙头淘宝就此众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①甲公司本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众筹合计吸收投资额最低为六十万元整,达到此标准方可启动项目,否则资金返还投资者。 ②本轮筹资投入项目M的生产周期预计为6个月,第一轮生产周期结束后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③本次互联网平台筹资期限为四十天。 ④成功取得保底60万元以上融资,淘宝平台中介费用为筹资额的6%、失败则仅支付其2%的中介费用。 ⑤众筹成功后,淘宝平台需要先支付一半的融资资金给甲公司,帮助其启动研发计划,剩余一半的筹集资金将在产品进入回报期的时候再转入甲公司。 甲公司在当日就给淘宝平台支付了3.6万元的平台服务费。并且在淘宝平台的建议下,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为本次众筹制定了宣传网页和视频,按照此前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合计2万元。 产品上线后,甲公司预估项目M产品的综合成本为0.05万元,再经过市场分析之后,设定了六档筹资条件:第一档,无偿捐献;第二档,支持1元,名额4万名,最终抽取30名免费获得项目M产品一个;第三档,支持0.08万元,名额1万名,最终抽取450名免费获得项目M产品一个;第四档,出资0.1万元以上,名额2000名,最终每人获得项目M产品1个;第五档,支持0.4万元,名额1000名,进入回报期后每人可以获得项目M产品2个;第六档,支持3.5万元,名额不限,可以获得项目M产品5个,并成为该产品区域代理商。 分析:结合众筹产品的未来估值,根据市场情形和产品的综合创新力、竞争力确定合理的销售方案。产品的发布模式应该作为专门的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尤其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其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有整体的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众筹回报。另外,还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采取积极的营销模式,为众筹获得更多的支持。作为发行方,则需要根据不同的众筹条件和本质,有计划、有区别、有目的地开展会计处理事务。 (一)筹款初始的账务处理 1.广告公司支付2万元广告费的当天获得相应原始票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此项费用需要确认为销售费用,且考虑到金额较小,故一次性确认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乙 2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库存现金) 2 2.给淘宝平台预付3.6万元平台费用,尽管甲公司认为M项目研发成功的概率较高,但是最终金额没有办法确定,而且项目M也有可能发行不成功,从本质上看,淘宝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相当于项目保证金,甲公司要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等项目筹款期结束再做具体的账务处理,即: 借: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 3.6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3.6 (二)筹款失败的账务处理 4月12日,在筹款期结束后,如果甲公司筹集到的款项没有达到最低筹资额60万元,按协议,淘宝平台需要收取手续费1.2万元,多收的2.4万元退回到甲公司的账户上,淘宝平台给甲企业开具1.2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 分析:由于众筹平台的建立和运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不存在所谓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用于众筹的说法。因此,当前的众筹平台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企业,但是其作为中介性质的存在又没有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因此众筹收取的费用多是用于管理、服务和咨询。但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众筹平台只是中介,而甲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用不应计入财务费用。权益众筹可以看成是一种独特的预售形式,因此收取的费用则属于佣金形式的。然而众筹平台并不参与直接的销售,因此其收取的费用也不能划入销售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