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技术集成度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湖北为例,建筑业是湖北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2015年全省建筑业完成总产值10589亿元,居全国第三、中部第一。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经有关部门测算,截至5月末,湖北省建筑行业整体实现了减税,260家样本企业同原营业税制下相比,同口径净减税2538万元,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突出问题,需引起相关部门、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和妥善应对。 一、税制转换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政策方面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一是“甲供材料”现象激增。“甲供材料”现象是指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在利益权衡比选中,房地产企业大量出现“甲供材料”现象,建筑企业因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商品混凝土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对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建筑企业来说,试行营改增试点后,意味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三是机械设备租赁导致抵扣不足。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选择简易计税,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随之减少,导致税负增加。四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五是地材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建筑用地材如砂、石、土料等,其供应商往往为个体户,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甚至在极个别地区还存在“沙石霸”,搞区域强买强卖,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增加。 2、纳税与实际收款时间不匹配。根据现行政策,建筑服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建筑业有其特殊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存在大量工程施工收款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现象,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实际收款时间不匹配,增加了企业税收资金压力。 3、企业账务核算处理不精准。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加严格、精细,核算主体、核算原则和核算科目的变化增加了财务会计核算难度。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在税收政策的理解、账目的会计处理、税收的申报缴纳上存在着偏差,在开票、报税、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易产生会计核算不精准、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影响企业正常抵扣。 4、按月纳税资金压力不轻松。根据建筑业的产品和生产特点,工程款的结算一般存在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情况。而建筑企业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申报纳税,造成先交税、后收款,给企业带来较大资金压力。此外,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税负偏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二)征管方面 1、预缴执行不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要在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建筑业增值税,由于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采取报验登记的方式对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只要求按照2%或3%的预征率对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就地预缴税款,不在当地开具发票,待回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使得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对建筑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当地进行预缴,缺少监管措施,特别对机构所在地在省外的,存在着未按规定预交的情形,影响了当地的财政收入和税收任务的完成。 2、税收监管不到位。由于建筑行业特点复杂,建设周期往往较长,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营改增后国税部门人员不增,但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大幅增加,造成一线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状况如何,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这些易导致税收管理缺位,造成税源流失。 3、部门协作不到位。建筑工程一般要经过发包、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涉及发改、住建、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地税务机关等多个部门。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而目前仅个别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了信息传递和共享制度,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结算情况,只能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造成工作被动、监管滞后、税款流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