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将与高档化妆品一致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在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为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实施以人力资本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相关税负。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创业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不同的股权激励政策。此次出台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是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创业公司早期会面临资金不够、员工工资不高等问题,需要股权激励等政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但是创业公司离上市还需要时间,员工的股权期权难以变现,征收过高的税率对员工不能很好地起到激励作用。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变现能力相对较弱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在财税[2016]101号文出台前,企业在推行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激励安排时会有两个环节涉税,即员工在行权等前端环节,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3%~45%)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要求在实践中给不少员工造成了现金流困难。员工后续处置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部分,还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员工承担了两次税负。财税[2016]101号文的递延纳税政策无疑将极大缓解员工的现金流压力。 在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因此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非上市公司须满足七项前提条件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财税[2016]101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会自动适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持有时间符合以下条件,股票(权)期权为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限制性行业范围。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7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第5项或第6项,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 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上市公司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也有调整与变化。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非常大。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 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