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权威信任:公共政策可接受性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玄娜(通讯作者)(E-mail:wuxn@cnu.edu.cn),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系;北京市学习与认知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心理科学进展

内容提要: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时期,社会风险加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征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事件的背后,反映出民众对公共政策的不认可,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接受性,极有可能构成新的社会风险,威胁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有效地提高民众对公共政策的接受性已经成为我国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欲建立程序公正、结果宜人性和权威信任(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对公共政策可接受性、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模型,从而有效提升政策可接受性。拟在不同的公共政策情境中通过Scenario、实验室模拟实验和问卷调查,探明程序公正和结果宜人性对政策可接受性、政府满意度的交互作用机制,以及权威信任对此交互作用机制的边界效应,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对于政策可接受性、政府满意度及其因子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成果可用于提高民众对政策的满意度,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期刊代号:B4
分类名称:心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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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849:C91 DOI:10.3724/SP.J.1042.2016.01147

      1 背景及意义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突发时期。全球风险和转型风险的双重叠加使之面临的风险愈发纷繁复杂,其中一个重要的表征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四川什邡官民对峙事件、甘肃陇南群众暴动事件、乌坎冲击政府事件、贵阳暴力拆迁事件……这一系列让人无法喘息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陈天柱,2011;马浩国,秦晓增,杨其连,2012)。反思这些事件的背后,表面上群体性事件是民众抱怨社会治安差,官民、警民关系紧张等具体问题;实则反映了民众对当地政府权威并不认可,暴露出政府决策透明性差,公民不能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单光鼐,2010)。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没有充分考虑民众的可接受性,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社会风险因素(王二平,2006)。在当今高风险社会,政策的可接受性已经成为评价政策好坏的重要标准(司马媛,童星,2011;童星,2010)。因此,如何有效地提高民众对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以及对政府的满意度已经成为我国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本研究将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探讨其对公共政策可接受性及政府满意度的影响机制。以往关于程序公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管理领域,很少有研究将其拓展到公共管理领域,尤其是公共政策领域。事实上,程序公正不仅可以影响微观层面还可以影响宏观层面,因为某些程序主要影响的是一个群体甚至整个社会而不是某几个人,例如:公正的程序可以影响人们对公共政策的评价(Tyler,Boeckmann,Smith,& Huo,1997)。相关的研究也发现如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公正的,人们会更接受该政策(Leung,Tong,& Lind,2007),会更信任政府(Ulbig,2008),对政府的评价会更高(Leung et al.,2007)。虽然以往的研究证实程序公正在公共政策领域的积极作用,但是往往存在于西方文化背景下,中方文化背景下的研究相对缺乏。其次,研究范式一般采用相关性研究,而对民众态度和行为等心理微观层面以及程序公正的内部机制缺少实证研究的进一步探讨。而且,因变量主要是态度或行为意向变量,缺乏行为变量的探讨。态度和行为有时未必总是高相关,有时态度对行为的预测力比想象的要弱(Patchen,1983),因此加入行为变量的探讨无疑会使结论更加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以往无论是组织研究还是公共管理研究中均发现程序公正和结果宜人性对态度行为的影响存在显著的交互作用,而且交互作用模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但是为何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交互模式,目前尚未探究清楚。本研究首次在公共政策领域探究了权威信任在其中的边界作用,并进一步分析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对两种交互模式的调节作用机制。本研究不但可以进一步扩充现有变量主效应的研究结果,也可以和组织领域中的研究结论进行跨领域比较、和西方背景下的研究结论进行跨文化比较,进一步丰富程序公正的研究结论,为进一步探究程序公正和结果宜人性交互作用的发生机制提供依据。实践上,也为政府提高民众对政策的满意度和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

      2.1 公共政策相关研究

      有关公共政策的研究早已受到众多学科的关注。相比而言,心理学对公共政策的研究相对较晚。由于存在学科视角的差异,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本研究采用Easton的界定,即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Easton,1965)。这种界定更能够凸显心理学研究与公共政策的联系,以及在制定和推行公共政策中的心理问题。

      至今为止,心理学在公共政策领域的研究主要是运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待解决的公共问题,了解民众对现行政策的评价以及政策的实施效果(e.g.,Staples,1997;王二平,2006),为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然而,已有的研究很少注意到政策制定程序与政策可接受性的关系。

      公共管理学家非常关注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如,童星,2010;张玉,唐良凤,2012;邹谢华,朱明,2009;朱水成,2008),但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政策内容等宏观层面,方法论主要以思辨为主,对民众态度和行为等心理微观层面仍缺乏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尽管如此,我们从这些研究中仍可得到启示。

      首先,研究者们认为在当今高风险的社会,政策可接受性已经成为评价政策好坏的重要标准(童星,2010)。如果说以前的评价标准是成本-收益之比,现在及以后将是收益-风险之比。日益增加的现实风险增强了人们对风险的感知。根据风险认知的测量模型,人们对于风险的态度并不取决于风险的实际灾害程度,而取决于危害程度是否被接受。因此对于公共政策,人们完全有可能因为不接受风险而拒绝接受该政策,如果拒绝的人多了,该政策就有可能被废除。因此,在当今社会,可接受性作为评价公共政策的重要标准显得尤为重要。这为我们选题的科学性奠定了基础。本研究将公共政策可接受性(acceptance of public policy)界定为民众对公共政策的主观评价和认可程度(以下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公共政策可接受性均简称政策可接受性)。

      其次,对于政策可接受性的内部机制,研究指出程序公正、结果宜人性和权威信任是影响政策可接受性的重要前因变量(如,胡晓敏,2010;李大治,王二平,2007;宁国良,罗立,2012;韦春艳,漆国生,2010;张玉,唐良凤,2012;周柏春,2009)。以往的研究更多的是定性的分析,究竟这些变量是如何影响政策可接受性,内部机制是怎样的却缺乏进一步的实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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