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4-0089-08 “政治参与”是随着现代化社会概念的确立继而出现的现代政治学术语,其内涵极为广泛,任何社会成员以任何方式对政治活动所产生的影响,甚至成员个体对于政治活动的情感、意向、了解都可以被包含在“政治参与”这一概念之中。帕特里克·J.孔奇教授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分配决定的行动。”[1]这一定义与亨廷顿及纳尔逊“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2]的定义在表达内容上较为相似,较为全面地陈述了“政治参与”的内涵。 针对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参与”这一命题的研究,孔飞力教授曾在《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将传统官僚体制之外的政治参与扩大问题作为晚清以来中国现代化中留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太平天国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内部大变动①,这次短暂却醒目的建政事件具有不同于中国历代农民革命的特殊含义。太平天国政权是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儒家社会逐步解体之初一次以正规科层官僚系统之外社会成员为主体的政治参与事件。这次政治参与呈现了诸多不同于传统儒家社会结构内部动乱的明显现象。基督教自耶稣会士来华后,首次以指导思想的面目在一个新兴政权组织中示人;革命运动对于儒家基层德教传统的大规模破坏;太平天国政权统治范围内社会结构与成员分工的重新确立。以上这些历代农民革命所不具备的特殊现象赋予了太平天国政权独特的历史意蕴。而具有“所以治民而兼驭军”[3]功能的太平天国“令”“律”体系,作为直接反映太平天国政权治理手段与思路的客观文本,对于研究太平天国可以起到标本的功效。《太平刑律》作为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令”“律”文件中直接对个体成员进行人身控制的制度性规定,能够具体地反映太平天国政权在释放其政治参与冲动时对构造社会结构的制度思维与实施路径。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太平天国政权颁布实施的《太平刑律》中具有明显政治参与性质的具体条款的立法原旨及实践情况,对其立法指导思想、规范内容及实施效果进行概括梳理,从而洞见近代中国社会由“天下”体系向“万国”体系过渡时太平天国这一农民政权在释放其政治参与冲动时在制度尝试方面的时期背景、制度任务与法律意义。 一、破裂:《太平刑律》诞生背景及政治参与条件 惩罚性规则是任何人类组织形态用以人身控制和自身组织维持的工具。其所代表的不仅是其规则内容本身,更是其组织共同体产生背景与发展目标。太平天国所颁布的《太平刑律》的出现必然受制于中国十九世纪以来复杂的社会环境。而这一时期的社会环境,是一种在意识法统的承继上出现纵向“断裂”,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出现整体畸形,在文人精英集团内部出现分化的“破裂”型社会环境。正是这种环境背景孕育了太平天国运动的产生,刺激了其政治参与冲动。这次政治参与的主题、目的与特征,也必然地落实到其刑律体系中,被加以概括抽象与真实体现。 (一)十九世纪以来基督教的在华传播 十九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在社会观念继承上开始逐步出现“断裂”的社会,其中儒教社会在意识形态上的“断裂”来自于以基督教意识形态为代表的“西来”观念的在华渗入。早期耶稣会士的在华传教策略,是企图将基督教作为中国传统儒教的补充,为中国寻找超验的精神信仰。他们所希望的是要用一个超世俗的信仰来完善儒家的伦理教义,认为基督教比佛教更适合作儒教的基础,因为基督教在性质上更接近“天”这一“五经”中的超验概念。这样的策略,一方面在中国文人阶层中使基督教得到了一定认同,另一方面也与中国基层社会神明崇拜的传统暗合。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基督教的在华传播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利好时期。除去条约体系对于传教活动的正式成文保护之外,更重要的因素在于西方所代表的基督力量对于清朝异族统治的沉重打击,使基督教在华拥有了更多来自于民间的心理支持。这一条件,通过影响洪秀全个人的方式与农民阶级参与政治的原始冲动相结合并赋予了其精神指导。 据裨治文(E.C.Bridgman)于1854年的记载,钦定的太平天国版《圣经》是由郭实腊(Karl)执笔的早期译本[5]。在这个版本的《旧约》部分中,上帝被描绘为一个惩罚邪恶民族,乐于并善于管控饮食、婚丧、礼乐等世俗事务的万能神。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将洪秀全最初获得的梁阿发所著的《劝世良言》与郭实腊版本的《圣经》中的基督教义加以中国本土化的再造,用宗教教义代替传统儒家规范,然后利用刑法体系将拜上帝教的宗教意志植入日常行为之中。基督教的传入对中国传统社会法统结构所产生的这一断裂作用,是太平天国刑法体系产生的首要背景。 (二)社会财富结构的整体畸形 除却基督教这一外来意识形态对传统中国意识法统的冲击,当时中国社会内部结构的畸形与断裂,也是太平天国刑法体系产生的重要背景。社会的突变首先体现在货币经济方面。以颇具代表性的直隶地区为例,银铜比价自十九世纪初以来,在1808年至1856年的近半世纪的时间内,中国白银外流总量约达至3.68亿银圆[6]。加之银通货的需求量增加,民间市场上白银交易的比重占至90%以上[7],致使国内白银价位攀升,银铜比价出现了明显上扬。至1849年达到顶点,当时银一两合制钱数为2355文,是1804年时920文的近2.6倍[8]。这直接导致保有大量铜币的社会下层出现了经济上的沉重负担。除此之外,下层社会与上层社会在经济层面出现的断裂,还部分源于赋税制度在实际运作时的演变。以早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就出现暴乱的湖南省耒阳县为例,地方胥吏为完成按期摊派赋税的任务,大多采用向农民发放高利贷的方式来实现税款的垫付。在此过程中,地方豪绅与非正规编制的“里书”和“里差”等收税人员参与其中,将赋税收缴转化为套取经济利润的借贷生意。而且以金属银缴税的规定,使百姓在铜银兑换和废旧银票兑现时产生的“火耗”费用给社会下层又增加了一层负担②。因此,在中国南部土壤质量较为贫瘠的山区部分,出现了“终岁勤动之良农,亦未必尽丰”[9]的贫困局面。而这种局面深刻呼唤着太平天国政权的制度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