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老时代埃及土地私有化现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丹彤,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纵观古代埃及历史发展进程,国家始终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国王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尽管法老时代埃及私有化进程相对迟缓,但是在土地占有形式上仍然发生着变化。土地的私有化进程发端于国王的馈赠,并通过土地买卖和继承而不断深化和加快。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祭田成为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而到了新王国时期,士兵的屯田成为古代埃及个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无论是土地的买卖、租赁、继承、转让,以及由此而来的土地纠纷,都是基于土地的私有化。土地的登记制度则揭示了国家对私有土地的承认,而相关土地法规的制定则基于国家对私有财产,特别是小块地产的保护。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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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古代埃及土地私有化现象,目前学界趋向于认为,只有在公元前一世纪罗马征服埃及之后,私人土地所有权才被真正引入埃及,从而促进了埃及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对漫长的法老时代,埃及是否存在着私有土地,则争议颇多。以布里斯特德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古代埃及从未出现过土地私有化现象,国家才是土地的所有者。为此,他把古代埃及的土地制度描述为“绝大多数由国王所有、由农奴耕种、由官吏管理,或者由国王以封邑的形式委托给那些受恩宠的贵族、支持者和亲戚们”。①与此相反,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个人才是埃及土地的所有者。卡塔瑞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已广泛接受了这样的理论:土地私有制或与之相近的制度存在于古代埃及。”②而沃布顿更是强烈反对土地国有的理论:他甚至把埃及经济模型建立在小土地私有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在古代埃及,神庙和国王显然从未占有过较大比重的土地,小土地占有才是古代埃及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③凡此种种,莫衷一是。为此,本文拟以原始文献资料为基础,着力厘清古代埃及私有土地的来源以及基于土地私有化的以土地买卖、租赁和转让为代表的土地让渡活动,以期深化对古代埃及法老时代(其时间断限大致为公元前3000年第一王朝的建立到公元前332年亚历山大征服埃及)土地私有化及其程度的认识。

       一、私有土地的来源

       从法理上讲,在法老时代的埃及,全国土地皆归国王所有。④这与古代中国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一个道理。尽管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是仅凭其一己之力自然无法具体管理全国的土地。为了更好地管理并使用全国的土地,将土地逐级下分不失为最好的选择。为此,国王将土地赠送给王室成员,基于政绩将土地奖励给大臣,以向神明献祭的形式将土地捐赠给神庙。而王室成员、贵族官僚和神庙又将土地下分,直至下分到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小土地所有者手中。伴随着土地在家族内的世袭和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固化为占有权,土地私有现象随之产生。因此,即使国王是土地法理上的所有者,但是私有土地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只有这样,土地所有者才能通过买卖、继承以及其他方式让渡他们的土地。

       第三王朝(前2686-前2613)末期的梅藤自传体铭文是关于古代埃及土地私有现象的最早记录。⑤根据文献记载,梅藤作为行政管理者管理着下埃及(尼罗河三角洲地区)的多个城市和地区,以及上埃及(尼罗河谷地)的两个地区,而且他还是祭司长,并以此身份参与改良土地的事务。文献记载,他的私有财产包括266阿如拉(1阿如拉=0.66英亩)的土地和一个小葡萄园,以及一份位于萨卡拉的墓地。在这266阿如拉土地中,200阿如拉通过购买获得,50阿如拉从他的母亲手中继承。获赠自国王的两块土地分别是12阿如拉和4阿如拉。诸如梅藤这样的官员并不亲自耕种,他们的土地由被称作“迈如特”(mrwt)的强制劳力即劳役劳力来耕种,而他们只是对土地进行监管,并负责向中央政府上缴赋税。⑥此外,梅藤铭文还揭示出诸如“胡特地产”(hwt)、“大胡特地产”(hwt'3t)等农业单位,也即王室地产在这一时期已经出现。⑦第四王朝时期(前2613-前2494),诸如普赫奈菲尔等官员的自传体铭文进一步证实了神庙地产、王室地产以及个人地产业已形成,并初具规模。⑧

       国王不仅把土地赠送给贵族官员,王室成员更是国王赠予的受益者。第四王朝时期的文献即国王哈夫拉之子奈卡拉王子的遗嘱,记录了这位王子将14座城镇以及位于他的父亲哈夫拉的金字塔城中的两块地产遗赠给他自己的妻子和儿女,其中有11座城镇是以哈夫拉的名字命名的。⑨据此我们推测,奈卡拉的地产来自他的父亲哈夫拉的馈赠。

       第五王朝时期(前2494-前2345),神庙占有的土地越来越多。这一王朝的国王一次赠予拉神神庙至少1704阿如拉87腕尺(459.7公顷,100腕尺=1阿如拉)的土地,这在当时是一次数目巨大的馈赠。⑩根据第五王朝王室地产管理人(imy-r pr n hwt'3t)尼卡昂赫的自传体铭文记载,他管理着其所在州的王室地产,同时他还被国王乌瑟卡夫任命为哈托尔女神神庙的祭司长,管理着该神庙的财务。尼卡昂赫把在神庙供职而获赠的2阿如拉土地赠予其子,其子还顺利继承了他在哈托尔神庙和一个私人葬祭庙的职位。(11)

       虽然我们还无法对这一时期的私人地产和国有地产进行准确的区分,但是根据上述文献以及其他古王国时期(包括第三至八王朝,前2686-前2125)的文献记载,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地产采用的是用益权原则,即这些地产是拥有它们的官员们的职务薪酬,他们可以使用它们,但却不能作为私产转让给他们的后代。但是神职人员也即祭司的职务薪酬可以被其后代所继承。(12)

       第十二王朝时期的海卡纳赫特书信是我们重构中王国时期(包括第十一至十三王朝,前2055-前1650)土地占有状况的主要文献。(13)海卡纳赫特地产中的一部分来自于国王的馈赠,与古王国时期的情况相似,作为一名丧葬祭司,他的工作又使他获得了作为薪酬的土地,他拥有这些土地的占有权。由于这些地产散落于数个村庄,这就需要对它们分别进行经营管理。事实上,这一家族的地产是一个联合企业:父亲和儿子们负责经营管理,并雇佣劳动力来耕种,这些劳动力因此成为这一家族的依附者。(14)第十二王朝时期阿苏特州阿努比斯神庙的高级祭司和州长哈普杰夫的自传体铭文,为我们提供了私人地产收入的相关数据。该文献清晰地界定了哈普杰夫依据其职位而拥有的土地、佃户、牲畜等数目,以及他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地产数目。(15)哈普杰夫不仅从其神庙的职位上获得了地产,而且作为州长,他还从前任那里继承了一份地产,但是这份地产将被下一任州长所继承。除了职务薪酬外,作为高级祭司的哈普杰夫没有权力占有神庙中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者从这些财产的收入中获益。然而,他却有权处置他的家族财产,这可以从他的自传体铭文所包含的10份买卖契约中得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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