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与道德价值  

作 者:
王立 

作者简介:
王立,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在当代正义理论中,应得正义观是平等正义观最重要的批评者和挑战者。罗尔斯认为应得主要反映的是道德价值,并利用“道德价值与分配份额无关”来反对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无知之幕”的道德理由、差别原则的融贯性问题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整个正义原则中的独特地位,可以看出,应得作为先于正义原则的基本道德价值判断,已经被罗尔斯所接受并运用于正义原则的道德推理之中。应得与分配正义密切相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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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的“反应得”将古老的应得正义观重新置于当代政治哲学理论的研究热潮之中。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对应得的拒斥基于道德的不应得、应得缺乏正义根据和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三个基本论断。[1]129-136其中,利用“道德价值”来申言“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是罗尔斯“反应得”理论中最直接的地方。在他看来,应得主要反映的是一种道德价值。在正义原则被选择之前,人们不应得那些由偶然性因素带来的较好的分配份额;在正义原则选择之后,道德价值在市场经济的背景条件下并不能作为衡量人们贡献的标准。正义准则所导致的分配份额与道德价值无关。[2]301结论自然是应得同分配正义无关。对于人们来说,应得能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价值还尚存疑虑,关键是即使应得表达了一种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不但不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同分配正义无关,反而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如此之紧密,以至于会给“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的理论主张带来明显的逻辑矛盾。

      一、应得与无知之幕

      我们首先来考虑,如果没有应得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罗尔斯的整个分配正义理论能否建立起来。我们有必要指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制度层面来说,广义的分配正义既涉及政治制度中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同时也涉及经济制度中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而狭义的分配正义主要指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言之,广义的分配正义包括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而狭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主要指第二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罗尔斯强调道德价值与分配份额无关,即道德价值与分配正义无关。然而,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分配正义,作为道德价值的应得都作用于其中,而不像罗尔斯所说的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

      绝大多数思想家和学者都认为,应得是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根本性的道德理由。同时,应得也是支撑罗尔斯“无知之幕”的主要道德根据。罗尔斯对平等立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反应得”,即反对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形成的分配优势之“应得”。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2]69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

      这是大家所再熟悉不过的了。根据这一基本论断,罗尔斯运用“原初状态”来进行正义的原初推理。原初状态是一个纯粹假设性的理论情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2]115原初状态是用来探寻一种正义观或正义原则得以可能被选择的思想实验,因而,人们把它的本质性作用称为思想实验的“理论装置”。为了达成正义原则,保证一种公平的正义,必须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和他人存在于社会中的任何“特殊事实”以及相关信息,人们只能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

      “无知之幕”的设定有着双重作用。从其限制作用看,它是要排除影响人们选择的自然的偶然性和社会的任意性因素,保证人们都会选择同一正义原则。人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从其积极作用看,它要使人们有确定的正义理论来进行选择。“无知之幕”要求每个人从一般的立场去思考正义原则问题,使正义原则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而且该原则总是被选择。如果人们知道一些特殊事实,那么契约的结果就不公平,甚至连达成契约的期望都非常渺茫。

      哪些属于“无知之幕”需要屏蔽的“特殊事实”呢?罗尔斯认为特殊事实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没有人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这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对社会的任意性和自然的偶然性因素一无所知。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这表明个人的观念和心理与普遍的选择无关。第三,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处在原初状态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处于任何时代的信息。[2]131这表明正义原则具有超越特定历史和社会的普遍性。

      同“特殊事实”相对的是“一般事实”。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也知道一些基本的信息。其中,最基本的信息或者说各方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意义。除了这一特殊事实,他们当然还知道一些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在一般的信息方面,即在一般的法律和理论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这要使正义的观念必须被调整得适合于它们要调整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特征。

      “特殊事实”和“一般事实”的区分标准在于契约的“公平性”。特殊事实总会影响正义原则的达成,即使是达成了,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也会是微弱的和琐碎的。一般事实则有利于正义原则的达成且能使正义原则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是,人们有理由怀疑,仅仅是依据有利于正义原则是否达成,或者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契约的达成是“公平的”标准来区分一般事实和特殊事实,这是否合理?虽然,罗尔斯强调的公平是每个人自愿的一致同意,但在无知之幕的后面,哪些信息应该被屏蔽哪些信息应该被敞露,都同如何理解公平的条件存在莫大的关联。隐藏在无知之幕后面的正义原则被一致选择的理论目的必然会影响公平条件的理解和设置,即“特殊事实”和“一般事实”的划分早已被先在的理论目的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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