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马克思道德哲学的主要争论及其解读 我们解读马克思的道德哲学或者伦理学有一个预设,即马克思拥有一种道德哲学。不过,关于马克思是否有一种道德哲学,国内外学界还存在争论。这一争论源于艾伦·伍德在1972年发表的一篇题为《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的论文。在文中,伍德认为,正义本身是马克思批判的对象,马克思的思想没有关于正义的道德观,是一种“非道德论”。①这一论点后来为理查德·米勒、安东尼·斯金伦等人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是一种科学,没有道德价值主张,道德本身是作为虚假意识形态而被马克思批判的。以科亨、胡萨米、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反对阵营则认为,虽然马克思的理论中很少对道德进行专门的论述,没有一个成体系的道德哲学,但马克思在其理论中还是有非常明显的道德价值主张的,如自由、尊严、正义等,马克思以这些道德价值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价值基础。在这一争论中,国内学界普遍接受的事实是,马克思无论是在其早期思想中还是成熟阶段的思想中,都具有明确的道德价值诉求。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证据是,马克思在很多地方都使用了“剥削”、“盗窃”等有着强烈道德价值指向的字眼,因而马克思是有其道德立场的。然而,事实上马克思同时又反感谈论道德。但这不代表马克思自身没有道德立场,他之所以不愿意用道德作为批判的武器,罗尔斯谈得很清楚:“马克思对关于道德理想(特别是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友爱的道德理想)的纯粹说教持怀疑态度。他怀疑那些基于虚假的理想主义的理由而支持社会主义的人。他认为,即使从这些理想的角度来看,基于这些理想而对资本主义所做的批判也可能是非历史的,而且会误解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所必需的经济条件。”②从另一个角度看,马克思反对用道德的方法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主要是反对用于规范一定社会制度下个体关系的伦理学,而他要批判的是社会制度本身。然而,即便我们承认马克思具有明确的道德立场,但这还不能说明马克思具有某种道德哲学以及何种类型的道德哲学,其理论中至少要有一个较完整的伦理学理论架构,而这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 上述争论主要是基于马克思的文本所作的分析,而忽视了从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本身的内涵方面进行分析。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以形式化的伦理学概念体系来界定伦理学,“马克思没有形式化的伦理学文本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马克思哲学没有伦理学的向度”③。我们应当从回答实质性的伦理学问题的角度来理解伦理学。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理解为是回答伯纳德·威廉斯所说的苏格拉底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生活”④——那么马克思是否具有道德哲学这一问题将得到很好的回答。威廉斯这种对伦理学的界定与国内伦理学界的观点是一致的。唐凯麟认为:“任何一个时代的伦理学,实际上都是那个时代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人生价值的理论表现,都是对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理论反思。……人的存在、发展及其精神完善化乃是伦理学的主题,换句话说,伦理学的一切问题就是围绕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个方面而展开的。”⑤如果依此理解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那么马克思毫无疑问具有一种伦理学或者道德哲学。马克思早期文本,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有一种明确的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的观点;扩大而言,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也是围绕人的生存与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们说马克思拥有一种道德哲学是不成问题的。那么,在的问题是,马克思的道德哲学究竟是何种道德哲学? 西方学界对马克思道德哲学类型或性质的研究并不少见,形成了多种观点,这些观点几乎涵盖了所有规范伦理学类型及其各种变种。国内也有学者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西方学界对马克思道德哲学的各种类型分析,论述了马克思道德哲学与主要的规范伦理学理论的联系和区别。⑥这些分析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用马克思的相关思想内容和具体的规范伦理学主张进行比对,但没有意识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马克思的道德哲学根本上就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这是因为,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与马克思道德哲学的根本宗旨是不同的。规范伦理学旨在提供道德标准,对个体行为(或者政府政策和行为)或者个体人格和生活方式提出道德要求。在传统的西方规范伦理学理论中,无论是“以行动为中心”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还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美德伦理,它们都对个体的行为提出了道德要求,要求个体的行为合乎既定社会的道德标准,尽管它们各自提供理由的方式不同——功利主义关注的是行为的后果,义务论关注的是行为本身,而美德伦理则关注行为的推动者、行为者本身。但马克思的道德哲学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存在两个根本差别。第一,马克思的目的显然不在于为个体(或者政府)行为提供道德标准,马克思的理论旨趣不在于此。即便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的价值主张,推断他会对个体(或政府)提出怎样的道德要求,但这种推断得出的最多是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哲学,而不是马克思本人的道德哲学,或者我们只能说马克思道德哲学对于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具有开放性。第二,马克思真正意图不是对道德主体提供行动或者生活指导,而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改变人的生存状态;马克思道德哲学的关注点不是为个体或政府提供道德标准,而是寻求人类良善生活的组织形式及其制度实现方式,并对这一制度实现方式进行科学的说明。马克思不是要“寻找或制定具有普遍有效的道德准则,他把人的价值实现和完善当作伦理思考的最高对象”⑦。 所以,马克思的道德哲学从根本上就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换言之,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哲学要考察的问题是,作为个体的我们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美德或者应当如何行动,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进行辩护。但马克思关心的显然不是回答这些问题。他关注的是我们应当过怎样的生活,为此我们应当有怎样的制度,以及这样的制度如何实现。换言之,马克思道德哲学指向的是,我们应当建立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实现合乎人类本质的好生活,才是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他的道德哲学更像是一种制度伦理,即运用一定的伦理原则对制度进行价值评价以及对制度所应追求的伦理价值进行论证。制度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伦理道德类型以制度为核心内容,它所关注的是制度的伦理特质、伦理属性,其主旨在于指向并揭示“什么是好的制度”、“一个好的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一个好的制度何以可能”。⑧相对于传统道德哲学,制度伦理发生了两个转变:一是关注点从个体向关系的转变,二是伦理价值上从个体人格和行为的善向正义的转变。传统的道德哲学是一种个体性的道德,重在对个体提出道德要求,强调个体的道德能动性和责任。制度伦理看重的则是个体生存的制度环境,因而更强调制度的价值及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