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浅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锋平,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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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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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会计和税务同属国家财政部门管辖,作为税收征管主要模式的查账征收也采取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作为应纳税额计算原则,对于企业从事的具体交易或事项,规范其会计核算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厘定相应纳税义务的流转税收或所得税收法律的不同,决定了两者不可能一刀切、齐步走。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与会计核算利润不一致。因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以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收金额为标准,以会计核算的账簿金额为基础,相应地在调整增加和调整减少两个方向进行调整处理。调整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额调增(减),如税法要求应计而会计准则未要求的视同销售收入,如全面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2006CAS允许而税法禁止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两大浮盈(亏);二是部分调增(减),如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所谓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是以相关会计指标,或其调整数的一定比例为标准的税前列支费用限额。由于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涉及锁定的相关指标选取,在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的前提下,既要满足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的费用确认的相关性和配比目标,更受到调整对象纳税申报表地位决定的可行性制约,科学合理的比例化纳税调整项目相关指标设计,事关简化纳税调整、保证税收收入、完善税收法规,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现行规范

      从会计核算而言,凡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费用,均可据实入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二大类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一是与收入密切相关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二是与利润密切相关的费用,如捐赠支出。

      1.与收入相关的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除了促进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外,企业为取得收入还必须支付相关市场营销费用。从理论上讲,由于该类费用与企业呈正相关关系,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此作出了比例化纳税调整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以第四十一条要求广告支出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说明广告费用判断标准后,分别提出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如第四十条:“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二条:“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扣除,对《办法》略嫌烦琐的业务招待费分段计算模型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简化,如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管理进行了归并,且考虑到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企业竞争加剧,适度提高了两者的税前列支比例。如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上述一般原则,不同行业企业,如金融企业。甚至对于特殊企业,如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条件均有特殊对待。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对于企业筹办期业务执行费的税前扣除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15)在第五部分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作为相对显性的市场营销费用,与收入挂钩确定所得税前扣除额度,是不容置疑的规定。所变通的是一般与特殊管理模式下的个别与总体核定的差别。至于企业筹办特殊时期的比例化模式,是因当时企业或暂无收入事实。

      2.与利润相关的比例化纳税调整限额扣除项目

      对于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历来的讨论无非消费——发放股利与内部积累两大用途。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国力强盛参与世界经济,西方发达国家高福利制度基石——企业捐赠理念或主动或被动均有所影响,如美国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投资神话沃伦·巴菲特结伴来华劝捐。一是各类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风起云涌;二是成功企业家积极响应,公益性捐赠热情高涨,如中国慈善事业第一人陈光标甚至提出了“裸捐”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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