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实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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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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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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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笔者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全面分析。

      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

      下列应税项目不属于建筑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征税;工程监理按“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征税;委托代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税;航道疏浚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

      (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界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发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销售业务,无论货物成本占比多少,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工商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界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

      建筑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包括水力、风力、电力、热力等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其中,清包工工程属于甲供工程范畴,且只要发包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甲供工程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只要总包工程被认定为老项目,其他相关辅助工程(如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均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

      清包工项目、甲供工程项目、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应就每一个项目分别确定计税方法,对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一)增值税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

      1.建筑企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单位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建筑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直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由购买方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

      1.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期开具。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提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开具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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