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必须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一是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即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二是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包括减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两部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都需要纳税人首先填报“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每月会更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纳税人需根据最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报“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文示例中的代码和名称是按照2015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报的。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方法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出售2008年2月购买的机器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购置原值100 000元,售出金额51 500元,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15年11月初次购入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购买金税盘价格400元,技术维护费50元,11月没有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1.计算该企业2015年12月应纳的增值税

      (1)计算2015年12月处置设备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即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处置2008年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1%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处置设备不含税销售额=51 500÷(1+3%)=50 000(元);处置设备应纳增值税=50 000×3%=1 500(元);2015年12月处置设备减征增值税=50 000×1%=500(元)。

      (2)计算2015年12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015年12月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为450元。

      (3)计算2015年12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015年12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1 500-500-450=550(元)。

      2.填报该企业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在2015年7月之后(2015年11月和12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出售享受增值税减税的固定资产,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见表1)。该企业2015年12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包括两项:第一个减税项目是2015年12月处置设备减征增值税,该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报“0112990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第二个减税项目是2015年11月没有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支付的费用,该表第3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报“01129914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行“合计”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450元,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报500元,第3列“本期应抵减额”填报950元(450+500),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报950元(450+500),第5列“期末余额”填报0元。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表2)。将处置设备不含税销售额50 000元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第5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处置设备应纳增值税1 500元填报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见表1)第1行减税项目“合计”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额”950元转入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为550元(1 500-95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