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科技治理及其发展趋势 科技治理作为公共治理在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领域的延伸,侧重于对前沿科技研发和应用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涉及政府、科学共同体、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互动。Klaus等[1]认为,科技治理是指科技政策领域所涵盖的共存形式的社会事务,包括民间社会自律、公私问题调节和政府权威监管等方面。Irwin[2]认为,科技治理并不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个新范式,而是一种新的对公民、科技与社会三方关系的再定位,是政府、科学团体与公众之间的直接对话与交流。科技治理涉及转基因、纳米技术等前沿科技决策,倡导通过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加强公众对话来增强公众信心,强调公众应被给予机会和渠道,以便与科学家及政策制定者进行对话,了解科学可能发展的方向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从而可以熟悉科学发展态势并表达自身意见。Perry和May[3]指出,随着新知识经济和自由主义思想对科技管理领域影响的加深,治理理论在科技政策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并对科技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政策科学治理已开始由一些半自治的科学组织参与,并以拨款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形式监督科研资金。随着科学、创新、经济发展与区域政策之间某些政策边界的模糊,知识生产和应用越来越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这必将导致科技政策在一个多标量环境中孕育,其蕴含的区域维度也日渐增多。这种多标量科技政策强调跨学科性、异质性、用户参与度、治理的多尺度性,倡导国家、次国家行为者和区域间的共同进化。Braun等[4]认为,随着知识不确定性的增加,科技已很难提供客观、无偏见的知识,政策制定者已经不能仅仅依靠适当性的知识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还应充分考虑利益与权力配置、道德、公众参与等多种因素。而科技治理包括政府的科学管理,即其在目标与制度上的转向和调整,以及对技术科学发展的监督。因此,应重新建构科学、社会、政府间的关系,并将反思纳入治理中。Lezaun和Soneryd[5]认为,科技治理机制需构建一个由公共参与的新中心,通过公共协商机制确保公众可以及时、有效地传达科技发展意见的体系。Phil和Jason[6]认为,未来科技治理必然是公众、政策和实践三者的有机结合,其既要强调公众参与,又要注重系统和网络。Mol[7]试图将信息要素作为科技治理的手段,以打破时空限制,实现社会支持的地域延伸、时间压缩及加速,打破政府部门、生产厂商、媒体及跨国公司对于信息的垄断,改善公民、非政府组织在信息获取、传输和使用方面的便捷性,通过信息获取、交换和使用,实现各主体间的沟通和协调。Hagendijk和Irwin[8]提出,科技治理既依靠资金、人员、设备等因素,也与供需有密切关系。区域市场需求对于地区科技发展方向、政策制定、主体参与、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影响。科学价值源于其商品化程度及对财富的贡献,公众参与是消费者行为的一种体现,公共咨询是科技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科技治理发展以新技术应用中的管理制度变革为基础,在多年的政策实践和变革中体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①构建新科技咨询体系,助推专业知识的民主化进程。将不同主体纳入科技咨询体系之中,由单一科学家参与的分散型智囊咨询体制向多决策咨询群体之间知识互补和智力互补的群体决策机制转变;②技术支撑制度建设。以信息技术创新公众参与方式,由传统制度建设和丰富参与渠道向知识共享、信息互动方向转变,从而消除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隔阂,提高新技术治理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透明度;③科技治理全球化导致问题博弈主体成为主权国家或者区域共同体,政策、法规或协议的出台需要各国间进行合作、联盟与博弈,但由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国家及区域共同体之间的对抗和分歧,这也导致今后的科技治理体制建设挑战与机遇并存。 2 科技治理模式 随着科技治理的不断发展,如何构建适应当前科技发展需要的治理模式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国外科技治理模式分为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多层级治理模式两种。多中心治理模式强调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其既有共同的政策目标,也有不同的政策重点,并逐步演变为区域共同体或多国联盟进行科技治理的代表模式。以单一国家或多国联盟为治理模式的某一中心,有机并存于科技治理整体模式中,以欧盟各成员国在转基因产品治理模式中的联盟和博弈为代表。多层级治理模式重在强调治理模式内部的层次性,是一种适用于单一国家内部不同行政主体针对科技治理问题的治理模式。其既有不同层次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协商、互助与博弈,也有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互动和纵向联合,在确保总体治理体系的目标下,赋予不同层级解决科技治理问题的权限,以政策制定的灵活性来应对治理问题的特殊性。 受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影响,Ansell提出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主张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由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直接从事公共事务治理,安排集体决策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和协商,倡导通过公共论坛的形式开展合作,注重对话的及时性、主体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论坛自身是由公共机构发起的,参与者包括非国家行动者,其可以直接进行决策。协同治理模式对象不仅包含公民及其参与的组织团体,也涵盖公共机构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参与形式不仅仅是协商,也存在双向沟通和相互影响[9]。Bevir[10]提出多中心网络化治理模式,倡导主体间的谈判,将政府角色从决策和执行转变为指导和协调,主张赋予地方自主权,丰富治理体系的主体层次,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和决策合理化。Kuhlmann和Edler[11]认为,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成员国间科技合作的增多,在欧盟范围内,国家将不再是原有科技政策的制定者和主导者,科技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现象日趋明显,跨区域、跨国科技政策已成为各国乃至欧盟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的科技政策体系多元化程度进一步加强,欧洲科技发展已经越发呈现多主体参与、政府居中协调等特点,而科技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体现出的集权和分权也将成为欧洲今后科技政策发展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