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7 就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中国最重要也最为复杂的问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推进中国社会公正发展,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摆在当代中国面前的重大时代使命和历史责任。依据当今世界和中国的现实状况,科学合理地看待和处置社会公正问题,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难题,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制。 一、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社会公正” 人类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和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同样古老和悠久,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对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公正问题给予了深切关注和思考。梭伦在其改革中把公正看作在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偏不倚。苏格拉底把社会公正视为一种德性与善,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色诺芬,第164页)柏拉图是最早明确、系统地探讨社会公正问题的思想家。他认为美德就是和谐,而和谐的首要条件和因素就是公正。公正是诸德的统领,是存在于国家政治和个人行为中最一般的合乎“善之理念”的东西,是统治者、保卫者和平民都必须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亚里士多德把社会公正看作是各种美德的总汇,认为行为之中庸就是公正。他对社会公正作了详细的分类,从表现形式上把社会公正分为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从具体内容上把社会公正分为相对公正和绝对公正。在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世纪,社会公正变成了神学正义论,托马斯·阿奎那将其发挥到了极致。近代的社会公正论被提升为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等都把制定和遵守社会契约作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方式。洛克还把“权力分立”作为社会制度的公正标准,卢梭则以人类不平等为前提更加强调“公意”中的社会公正。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正问题做出了独到的阐释。 中华文明发展历史也孕育了非常丰富的社会公正思想。古代的“天下为公”、大同社会,可以被看作中国古代公平观的原初范型。孔孟仁学主张“仁义即公正”,董仲舒提出了道义至上、重义轻利的公正观;程颢、程颐和朱熹倡导“崇天理”的公正观;王阳明提出了“致良知”的公正观等。除了儒家之外,墨家、道家、法家等非主流思想学派也提出了各自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老子把“道”(自然)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并强调依据“道”来治理国家才是公正的;法家强调“一之以法”,以国家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判断标准。 1840年以来,中国传统公平观与西方价值观激烈碰撞,近代思想家严复立足于进化论的立场,大力介绍西方的自由和民主学说,批判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公正性,并主张中国应该建立“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国家政体,以此来实现国家富强,发挥了启蒙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思想,创立了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社会公正观。他借鉴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试图超越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公正观中重个人修养的个体层面和重封建礼教的等级层面。尽管受到当时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新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它为后来者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为中国步入现代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 然而对于如何界定“社会公正”这个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理论背景的不同思想家们对其所作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因为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公正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8页)所以,我们对社会公正概念的界定,一定要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理论背景中,让其得到正确的还原,进而作出合理的界定。虽然社会公正概念具有历史相对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社会公正作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界定。 这些对社会公正进行不同的思考的多维度解读,体现了不同的研究视角,这也是理论研究的必要。落实到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公正这个主题,就理所当然地有一个理论界定的前提。笔者认为必须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才能对“社会公正”的概念内涵作出独特的理论定位。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即从抽象的人本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美德正义到制度正义的转变。马克思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为理论切入点,深刻剖析了现实生产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将社会生产活动中的这种人的生存方式和人的本质存在联系起来,对资本主义抽象的社会公正观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了双向批判与超越,把社会公正放进现实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性之中加以审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中肯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