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治变革和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并将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绝非是简单地在字面上将“国家统治”或“国家管理”变为“国家治理”,词语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全新政治理念的生成。这一命题正是党对其所领导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科学理论总结,也是党对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做出的积极回应。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又不得不做出回应的挑战是:伴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刻变革而来的价值观变迁。以改革开放为节点,中国社会价值观从改革前到改革后经历的变迁表现出这样的总体镜像,即从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从整体价值观向个体价值观转变、从神圣价值观向世俗价值观转变以及从精神价值观向物质价值观转变[1]。这些转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中国带来了世界经济奇迹、公民意识觉醒、民主政治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另一方面却又使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人文精神失落、高发的官员腐败、价值与道德危机。虽然这些结果是多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但是从理念层面来讲便要归因于社会价值观变迁。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而开展的政治变革,在政治理念上就是要进行价值重构,包括对社会的价值目标、价值尺度和价值取向等的重构。所以说,“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2]。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将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封闭的、自上而下的权威统治,而是多元治理主体协同的、民主的、法律的、道德的治理。 一、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与协同治理 价值观变迁不是自发的、孤立的,而是由社会转型的大环境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社会的最基本特征是: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单位制社会结构、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以及意识形态的单一化,而在社会价值观上的表现则是一元价值观。这种一元价值观不仅仅是中国社会的主导价值观,而且还是唯一的价值观。在唯一的主导价值观的统领下,社会不可能产生和存在激烈的价值观冲突,也没有人对强有力的、无所不能的集权政治体制表示怀疑和异议,社会秩序和团结稳定与其说归功于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不如说是来自人们对权威统治的服从。这是因为同质的、绝对的价值标准和普遍的、权威的超越意识强烈要求中国社会必须是大一统的一元价值观,其他价值观——如果存在的话——与主导的一元价值观之间也只有“统治与被统治”、“排斥与被排斥”的关系。价值权威、经济权威和政治权威的高度统一需要的便是整个社会对权威统治的服从。 然而,随着从1978年开始的、被称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发生了全方位的、翻天覆地的变革。其中首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变革当属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集中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由单一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资源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转变;三是在经济运行方式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些转变概括起来就是,从“一”到“多”的转变。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多种市场主体催生了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生成提供了根本动力。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解构了原来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国家主体,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主体得以解放,主体的多元分化在理念上的表现就是价值观的“铁板一块”的状态开始瓦解,多元价值观逐渐形成和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的一元价值观的社会状态中,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是同一的,即国家。社会中的其他一切价值都可以归结为国家的价值,其他一切利益也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利益。而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多元利益主体意味着在国家利益之外,各个利益主体都存在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势必导致价值目标、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的多维化和多层次性,最终的结果就是价值观多元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国家治理领域,“服从”作为一种核心政治价值的地位开始受到多元价值的动摇,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再难以绝对地统一于国家的利益之下,国家治理的实际承担者——政府已很难单靠“指令”来进行权威统治。因此,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的过程,是全能国家向有限政府过渡的过程。或者说,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将社会力量纳入治理结构和过程之中的治理转型过程,以政府为唯一主体的政治管理正在走向以多主体协同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3]。马克思主义通常认为,国家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一阶段社会出现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国家的目的就在于化解社会的自我矛盾和对立面,因此国家不是外在强加于社会且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但是,在强势的权威统治之下,国家和政府凭借其所垄断的政治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异化为“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协同治理是多元利益主体针对其和国家主体的“统治与被统治”、“命令与服从”关系所发出的变革呼声,是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更深层次来讲是价值观多元化的必然诉求。这意味着在国家之外的其他价值和利益都必须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尊重,政府自上而下的、依靠指令的、“孤家寡人”式的统治必须为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和利益表达腾出空间。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现实选择上,作为国家治理实际承担者的政府在扮演主导角色的同时,更应该搭建起制度化的协作参与平台,与社会一起来审视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那些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用马克思的话来说,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4](P95)。也就是说,社会重拾建构和谐与稳定的话语权,同国家和政府一道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能与职责。国家主体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协作”、“平等”的关系,政府在国家治理领域中的“大一统”逐渐让位于多主体的协同治理。在此治理模式下,政府始终保护和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及其自身的运作机制与规律,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居民自治管理、社会自我调节、法律手段乃至市场机制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而实现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目标[5]。简言之,协同治理模式是社会价值观变迁在国家治理理念上的反映,同时也是对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的重构,即用“协作”、“自治”对“服从”、“统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