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谈到何为美德伦理学,许多人可能有这样的看法:只要是研究美德的伦理学就是美德伦理学。然而这一看法并不能将美德伦理学和后果主义、义务论相区别,因为后二者也可以研究美德,但其研究却不属于美德伦理学。显然,并非所有研究“美德”的伦理学都是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和“关于美德的伦理学”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厘清什么是美德伦理学对于研究美德伦理学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如果我们连研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都弄不清楚,我们的研究必然是盲目的、混乱的、不着边际的。就西方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而言,弄清何为美德伦理学将有助于我们从纷杂斑驳、汗牛充栋的当代西方关于美德的研究资料中找出西方美德伦理学主要的、本质的、最有研究价值的内容与方向,简化研究思路,从而更为清晰和有效地梳理和研究美德伦理学的主要思想。就中国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而言,弄清何为美德伦理学也有助于弄清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究竟有无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①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界定有哪些错误的看法;何为真正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美德概念究竟能否具有理论上的自足性或第一性(primacy)。 关于美德伦理学的错误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以研究对象为依据来界定美德伦理学;一种以研究的问题为依据来界定美德伦理学。第一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如果以研究对象为依据,则美德伦理学就是研究美德的伦理学。这一定义混淆了真正的美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区别,因为后果主义者和义务论者也可以研究美德,但他们所提出的美德理论充其量只是关于美德的伦理学,而不是美德伦理学。他们所提出的美德论只是后果主义或义务论应用于美德问题所得出的推论。比如,按照后果主义美德论,美德就是能够带来好的社会后果的心理习性(disposition)。按照义务论的美德论,美德就是遵守道德义务或道德规则的心理习性。这样的美德论既不可能与后果主义或义务论相区别,也不可能与之相抗衡,因为它们本身只是后果主义或义务论的补充或附庸。而真正的美德伦理学必须是能够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相区别并相抗衡的伦理学。正如美德伦理学家赫斯特豪斯所说:“将美德伦理学泛泛地描述为一种‘强调美德’的研究进路不再能将其和其他研究进路相区别。”(Hursthouse,1999,p.4) 第二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如果以研究的问题为依据来界定美德伦理学,则美德伦理学就是研究“我们应当是什么”或“我们应当成为怎样的人”的伦理学。而其他的规范伦理学(如后果主义和义务论)则是研究“我们应当做什么”或“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正当行为”的伦理学。问题是:一方面,后果主义和义务论同样可以研究“我们应当是什么”“我们应当成为怎样的人”的问题;另一方面,美德伦理学同样关注“我们应当做什么”“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正当行为”等问题,并且可以提出不同于其他规范伦理学研究进路的回答。(cf.Hursthouse,1996)显然,仅仅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并不能真正将美德伦理学和其他规范伦理学区别开来,因为同样的问题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研究。“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可以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角度,也可以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去加以研究。同样,“我们应当成为怎样的人”的问题可以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也可以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角度加以研究。 以研究对象或问题来界定美德伦理学曾经是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国外许多哲学或伦理学教科书或多或少都采用或曾采用过这样的观点。即使一些著名的哲学家,比如,玛莎·努斯鲍姆,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她批评美德伦理学时所采纳的美德伦理学的概念正是以研究对象或问题为依据所界定的美德伦理学。她认为这样的“美德伦理学”概念犯了一种基本的范畴错误(即分类错误),因为并不存在着“美德伦理学”这样的东西,其理由有三:第一,以研究“美德”作为美德伦理学的分类依据无法将美德伦理学与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②区别开来,也无法成为康德主义或功利主义的替代者(即无法成为规范伦理学的第三种研究进路),因为康德主义者或功利主义者也研究美德;第二,反功利主义或反康德主义曾是“美德理论家”的重要标志,但它们也无法成为衡量一种理论是否是“美德伦理学”的依据,因为反功利主义或反康德主义的所谓“美德理论家”之间缺少统一的目的或特征,他们的目标和判断往往南辕北辙;第三,所谓“美德理论家”之间的共同根据也无法作为判断一种理论是否是美德伦理学的依据。在努斯鲍姆看来,“美德伦理学”的辩护者一般都有三个共同的主张,即道德哲学除了关注行为和选择外,还应当:关注行为者;关注动机、意向、情绪和欲望;聚焦于行为者的整个道德生活以及道德生活中的承诺、举止和激情的样式。但努斯鲍姆认为这些主张没有一个能将美德伦理学与功利主义或义务论区别开来,因为功利主义者或义务论者也可以关注这些问题或接受这样的主张,这些主张与义务论或功利主义的主张是相容的。(cf.Nussbaum)尽管努斯鲍姆断言不存在“美德伦理学”所依据的是一种错误的“美德伦理学”概念,但她对这种“美德伦理学”的质疑却说明:以研究对象或问题来界定美德伦理学会产生难以将其与其他规范伦理学理论区别开来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美德伦理学概念可以避免以上种种问题?什么是正确的“美德伦理学”的定义呢? 按照当代伦理学家普遍接受的看法,美德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的三种主要研究进路之一。规范伦理学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明一个行为、一种品德、一条规则、一件事态为何道德上“应当”如此,并以此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西方规范伦理学理论实际上都是通过基本概念(primitive concepts)去说明应当如此的问题,尽管它们所采用的术语或解释并不是那么明确。所谓“基本概念”是指一个理论中无法通过其他概念加以解释或定义,但却可以用来解释或定义其他概念的概念。后果主义与义务论的本质区别正是由于它们采纳了不同的基本概念。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前者以“好”(the good)作为其基本概念(basic concepts),后者以“正当”(the right)作为其基本概念。(cf.Rawls,pp.21-22)③同样,美德伦理学与其他规范伦理学的本质区别也应当依据其基本概念。美德伦理学必须有自己的基本概念才有可能成为有别于后果主义或义务论的规范伦理学的研究进路,也才可能与后二者相抗衡。借用“基本概念”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美德伦理学定义为:一种以“美德”或“一个有美德的人”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伦理学。这里所说的“美德”是指具体情景下行为者所体现的具体的美德,如勤奋、仁慈、勇敢、友善等,而不是抽象、单一的美德。无论是以“美德”,还是以“一个有美德的人”作为基本概念都能将美德伦理学有别于其他规范伦理学的本质特征表现出来。当然,为了避免循环定义,一种美德伦理学理论只能将其中之一视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我们也可以将“美德”和“一个有美德的人”统称为“美德概念”。这样,我们就可以将美德伦理学定义为以美德概念为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伦理学。由于每一个具体的美德往往都有一个对应的恶习(vice),如,仁慈所对应的恶习是残忍,友善所对应的恶习是敌意,等等。这样,逻辑上,每一条恶习都可以通过其对应的美德来定义,如,残忍就是不仁慈,敌意就是不友善。由于恶习本身也具有直觉的基础(即不通过其对应的美德来定义,我们也可以明晓其含义),因此,也可以作为否定性的美德概念,其作用类似于一个否定性的评价性概念,如“错误的”。包含恶习概念的判断也相当于一个否定性的美德判断(即蕴含“不应当”的美德判断),尽管从其语法形式上看是一个肯定句。我们可以将恶习视为否定性的美德概念。这样,“美德概念”不仅可以指具体的“美德”或“一个有美德的人”,也可以指具体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