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住宿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目需注意五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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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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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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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住宿业的住宿、餐饮服务按6%计缴增值税,但对除住宿、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如何计税的问题,企业往往拿捏不准。

       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宾馆、酒店正常对外提供的,除住宿、餐饮服务以外的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应该如何计缴增值税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说明。

       案例:A宾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服务,并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如下5类相关配套服务:

       1.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一次性消耗的各类物品,如沐浴露、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向客人无偿赠送购物袋、洗衣袋、矿泉水、袋泡茶和早餐。

       2.客房设置的小酒吧,放置了一些酒水、食品、旅行用品及部分小型日用品等(分别注明了售价),以方便客人自助选购。

       3.宾馆向客人提供了乒乓球、健身器材、棋牌室及停车场等免费服务项目。同时,还提供了卡拉OK、桌球、游泳等非免费服务项目。

       4.餐厅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还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包括自制饮料)等。

       5.宾馆大堂有两家小商店,一家系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一家系店面对外出租,宾馆收取租金的服装店。

       请对上述5类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并对究竟应该如何纳税做出说明和判断。

       无偿提供或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A宾馆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消耗性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是否应该视同销售?从以下3方面分析:

       1.A宾馆客房向客人提供的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都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且都属于住宿服务常见的配套服务,也是住宿业常见、有效的经营模式,并已成为行业惯例。所以,A宾馆向客人提供各类用品、饮品及早餐等属于住宿服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A宾馆在住宿服务之外向客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或销售行为。

       2.这些用品、饮品及早餐的耗费不仅是A宾馆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所耗费用品、饮品及早餐的价值,A宾馆也早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一并收回,即客人实际上已在房费中一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所以,这些用品、饮品及早餐不是A宾馆无偿提供或赠送给客人的。因此,对A宾馆客房向客人无偿提供或赠送的各类消耗性用品、饮品及早餐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考虑计算销售货物增值税的问题。

       3.尽管此类配套服务无需考虑计缴增值税销项税的问题,但住宿业企业必须注意的是,在购进无偿提供或赠送及日常耗用的各类物品及原材料时,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宾馆所耗费各类物品及原材料的进项税税率大多是17%或13%,如果宾馆能取得全部应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降低宾馆的增值税税负将大有好处。

       自助选购销售收入属兼营行为

       对客房内设置的小酒吧,由客人自助选购而形成的销售收入究竟应该如何纳税?客房内设置小酒吧仅是为了方便客人在客房时对部分小商品的消费需求,不属于住宿服务必须有的服务内容,尽管是同一个销售对象,但由于小酒吧销售商品与销售住宿服务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对客房小酒吧的销售不应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那么,这应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其性质单独判断为销售货物,并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缴增值税。假设A宾馆小酒吧某月取得销售收入(含税,下同)为117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住宿业企业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小酒吧销售货物属于兼营行为,所以,对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将会被税务部门按照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计缴增值税。由于住宿服务6%,销售货物17%,差异很大。所以,A宾馆在客人付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就必须严格分清两项不同销售行为的销售收入,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将会大大增加自身的增值税税负。

       免费与不免费项目视情况而定

       对向客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及不免费服务项目应该分别如何纳税的问题,需从免费和不免费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免费服务,有3方面:

       1.由于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也是宾馆为了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增加的配套服务,而且其中一些服务已属于行业惯例。所以,向客人提供这些服务已成为宾馆住宿服务的重要环节和必要组成,不是宾馆向顾客提供的另外一种服务或销售行为。

       2.这些服务的耗费不仅应该是住宿服务成本的重要组成,而且为提供这些服务的耗费实际上已在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统一收回。所以,这部分服务表面上是宾馆无偿提供给客人的,但实际上是有偿的,其价款已经包含在对客人住宿服务统一支付的对价中。因此,对宾馆向客人提供的上述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3.在免费提供给客人享用的情况下,宾馆对客人享受相关服务不会设置收费系统或安排收费人员,事实上,一些服务项目设置收费系统及安排收费人员的成本往往高于收费额,不如不收费。

       二是不免费服务,有两方面:

       1.尽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着密切关联,但不属于行业惯例,仅是宾馆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另外增加的服务。然而,尽管涉及服务,但由于没有涉及货物,且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该属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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