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经济遵循的是一种白银与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白银是秤量货币,而制钱则是一种铸币,其铸造、流通由政府严格控制和规定。正如美国人亨特(William C.Hunter)在《广州番鬼录》中所观察,“在中国除了铜钱之外,无其他币制”,“政府对于金银块条的铸造,不加干涉,犹如其他金属。钱商或银号每加戳记,以保证其质量”,“这便是中国人所独具的好识见。因此中国交换进行甚易,不似他国因货币不同而兑换烦难”。①作为中国货币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行会和民间商人团体可以改铸银两,在银锭上加盖印章以保证信用,商业团体同时还决定度量衡的规则,成为白银秤量货币制度的承担者和实施者。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晚清时期中国商业贸易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一方面由于商业习惯和商业保密的原因,使得贸易交易过程中的货币信用情况缺乏系统的史料;另一方面,也由于当前对货币史和商业史研究的分离,从而对商业组织与白银货币运行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考察。因此,关于晚清时期商业贸易背后货币市场运行机制的认识仍然存在很大不足。 在银两货币时代,除了银两携带和运输不便之外,更重要的是各地银两重量和成色标准不同,在交通不发达和信息不通畅的条件下,贸易的结算不仅异常复杂,而且成本高昂。在大宗交易过程中,由于贵金属货币供给不足,同时也为避免现金交易的不便,由商人团体或行会组织所建立的转账结算、债务冲销,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货币汇兑、支付和短期借贷等构成了晚清时期货币市场的基本内容。比较典型的有晋商在晋西北、归化、张家口等地区设立的“过标”制度、宁波钱庄的“过账”制度和营口地区的“过炉银”,以及察哈尔“拨谱”和福建“番捧”等。这些区域性货币市场体系已经具备现代金融学中货币市场的一些主要特征和基本职能,②即主要为交易者提供短期借贷和信用,但其运行和表现形式却具有很强的历史独特性。本文主要通过晚清时期日本在东北特别是营口地区的调查资料和海关贸易报告,以及部分日本学者的战后研究,③透过营口地区的“过炉银”制度来反映晚清时期贸易交易背后的货币市场及其运行特点。 日本势力入侵东北是从日俄战争前后开始的。为在东北获得实际利益以及为殖民统治提供经济对策,日本各种派出机构从1905年到20世纪20年代初,对东北各地商贸进行了大量实地调查。其中涉及营口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机构调查:陆军部下属军政机构在各地实施军政的记录和调查,满铁关于东北商业状况的调查,日本农商务省关于主要贸易商品和交易习惯的调查,关东都督府下属各部关于地方基本状况和产业的调查,日本外务省通商局的各地领事报告和交易、金融方面的调查。此外,横滨正金、朝鲜银行作为主要的殖民金融政策实施机构,也对东北各地商业交易和金融制度进行了持续调查,财阀企业三井物产与大阪商船,民间团体东亚同文会、大连日本商会及个人也有调查报告。④营口是日俄战争前东北最主要的贸易口岸,“过炉银”是营口地区大宗交易通用币制,因此日本调查中便涉及大量有关“过炉银”体系的珍贵记录和评论。本文正是在考辨其调查动机和目的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利用上述日文调查资料,对晚清时期营口地区的区域货币体系的发展——“过炉银”进行考察。 二、“过炉银”的产生及其性质 清代东北与关内的大豆贸易可追溯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解除海禁以后。19世纪中期,清廷为鼓励商船海运漕粮,曾一度准许其免税运出豆货。随着移民垦荒政策的实施,豆货南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带动东北经济开发的主要因素。早期的东北贸易主要为易货交易,并通过发行钱帖作为交易货币。 东北地区基本不铸钱,早在乾隆时期就已出现钱票,也有东钱钱制,即以160枚铜钱为一串省陌流通。道光时期进一步出现商人钱票、烧锅票等货币形式。盖平曾是东北当时最为繁荣的贸易港口,也是发行钱票即盖平钱帖的金融中心。盖平钱帖不仅覆盖各个贸易港口,甚至遍及今天的整个辽宁省。盖平钱帖是以东钱为单位的不兑现纸币,由于发行数量过大而无法保值,以致在道光十五年(1835)发生钱庄破产的金融危机。此后,营口逐渐取代盖平成为东北海上贸易的中心。⑤营口贸易结算货币逐渐倚重银两,并因各地银两重量和成色庞杂而生出通用银两规定和改铸需要。“通用银两之品位由营口商人大会设立严格规则”,⑥由公议会制定,经道台告示定为改铸标准。银炉在银锭上记载自己的名称、成色、重量以示负责。营口宝银采用牛平,每锭重53两5钱,牛平比库平每百两少3两3钱5分,也称营平,成色为千分之992,所铸宝银名为锦宝或营平银,作为大宗交易本位货币使用。 在委托银炉改铸期间,商人需将银两存于银炉,遇有银钱支付事宜则由银炉以铸好宝银代付,改铸完成再从总额中扣除。商人初以委托改铸存银条为凭证交易,其后随着银炉信用增加、保管设施完善、代付机能发达而渐成制度。商人如有盈余现银也会将其存入银炉,这样不仅可免去搬运麻烦和费用消耗,也减少了途中风险。交易双方若为同一银炉存款者,只需口头通知银炉,由其在账簿上将存银转记户头即可完成,“过炉银”制度由此产生。“过”是转移或过户,“炉”是经银炉办理,当时在华欧美人将其称为Transfer Money,或Transfer Tael,当地人称为“炉银”或“码子”。“某商无论进口任何商品,名义上虽称作现银买卖……作为出售代偿,他必须收取交易货币(过炉银)。但这不过是以其名义存在银炉的债权。……买卖双方同到银炉,令银炉将付卖方金额记入买方账户借方,卖方账户贷方。双方能核实银炉账簿,也可在个人账簿抄录交易记录。只要无特殊要求,双方间无票据授受”,“其银炉存款能起到与现银同等的作用”。⑦ “过炉银”不仅能在同一银炉中的不同账户间过户,还能以变通办法清算不同银炉和行栈账户上的债权债务,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银炉间设法互相结算,银炉居于双方交易保证人的地位。这一信用方法不仅能防止货币在流通中的磨损、节省搬运和保管费用,还能在转账允许范围内提供货币供给,避免因币制不完善和现银缺乏而妨碍交易的进行。例如当地商家存现银于银炉,对此发行票据时,银炉给予保证使之易于流通。到决算季节,银炉将各商家收入支出相抵后,只将不足额以现金授受,简单地完成决算。因此,“过炉银本为经银炉改铸后宝银之意,与一般宝银无二,实质上却为银炉账上无形通货,银炉不单纯为改铸银两之处,也实际兼营银行业务”。⑧这样,“过炉银”逐渐变为记账单位和信用单位,银炉则变为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