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视阈中的规则与秩序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曙光,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暨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研究方向:哲学理论与现代中国哲学。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进入现代社会,规则与秩序得到几乎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视和研究,有共识也有分歧。文章通过对实践观点的历史梳理和分析,认为依据实践哲学,才能充分认识和理解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以及在人类生存的各种张力中生成并作为这种张力之体现的规则与秩序,因为实践哲学所研究并给出的,恰恰是关于人类规则与秩序的本体论根据与方法论原则。文章从实践哲学的“自为性”“生活性”“社会性”“历史性”和“世界性”这五大维度,较为全面地解析了人类生活实践与规则和秩序的关系,并研究了价值对规则与秩序的引导作用及其限度,以及中国当代价值观与社会转型和秩序重建的关系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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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6)07-0001-15

       人类行为的规则及社会秩序,是人类有效、正常生活的内在要求、构成条件和存在状态,人们很早就注意到并越来越重视。但是人们重视的东西未必真正理解,不真正理解或理解得似是而非,还要按照这样的理解去行动甚至作为集体性指令,就会造成对人自身及其生活的伤害。事关规则与秩序的问题尤其如此。那么,究竟什么是规则与秩序?判断规则与秩序孰“好”孰“坏”的标准是什么?在推崇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可欲的规则与秩序是什么?中国社会转型指向什么样的规则与秩序?从理论上弄清楚这些问题,不仅是我们在当代重建规则与秩序的前提性任务,也直接关涉我们对自身现代命运与使命的理解。本文认为,我们依据实践哲学才能充分认识和理解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方式的规则与秩序,也是在人类生存的各种张力中生成并作为这种张力之体现的规则与秩序,因为实践哲学所研究并给出的,正是关于人类规则与秩序的本体论根据与方法论原则。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知道规则与秩序的重要性的,孟子在两千多年前所说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早就成了家喻户晓的格言。然而,对人的行为和人类社会规则与秩序及其生成与变迁的认识,属于人对自身存在方式的自我认识,涉及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在人类生存整体上处于半自然状态的传统社会是很难达到的,有关的认识往往基于过去的传说和经验积累以及自己的观察、体验加上直觉。人类进入以理性、开放与自由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一方面,人们生活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因而也越来越需要人自己做出制度性的筹划、设计和安排;另一方面,社会规则与秩序越来越直接地受到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呈现出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特点,因而也更难以形成共识。因而,从哲学上弄清构成规则与秩序的前提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我们不妨从上述孟子的论断说起。孟子讲:“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意思是,即使像离娄那样目光敏锐、公输般那样工艺娴熟的人,不借助圆规与尺子,也难以做出恰如其分的器物;即使如音乐家师旷那样强的听力,也要用六律来校正五音;像尧舜那样的圣贤,如不能将仁道具体化为仁政并加以落实,也不可能带来国治天下平的秩序。

       值得关注的是,孟子的以上论述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由三方构成的合目的的世界:一是具有超常禀赋、才能或品德的人及其目的,二是这些人为达目的所采用的手段或方法,三是由此带来的合目的的结果与秩序。显然,孟子强调的是,对于实现具有普遍性的目的而言,可操作的具体的规矩或法度才是最重要或最关键的,不凭借这些手段和方法,即使天才人物,也实现不了自己所希望的目的和秩序。因为正是这些规矩、举措或法度,充当着将人的目的与特定的对象关联起来的中介或桥梁。这些发挥着方法作用的规矩或法度也有三类:一是纯粹工具性或技术性的,二是艺术性的,三是道德—政治性的,这三类恰好指向并(部分地)满足着人们生活的三个层面的需要:一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社会关系及社会生活领域。诚然,孟子的这一论述,不免带有思想局限,即把世人分为天生不同的两种人:少数具有天赋的圣贤,和有待教化与规范的大众。然而,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虽然有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乃至差距,但人格是平等的,追求幸福生活和自由平等,也是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并且,即使有人天赋极高,他的超常本领也主要是后天努力学习和历练的结果,是先天可能性的后天生成与实现。显然,人们对于生产和生活中规则的发现、维护或改变,也是一个思考和实践的过程,属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的相互作用和群体性的自我规定、自我提升。

       这就把问题引到了人自己的实践活动,也是以实践观点为核心的实践哲学上。说到实践,人们习惯于援引亚里士多德,因为他是最早明确地区分人的活动方式并对实践活动和实践理性给予重视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观点的确很重要,一些基本思想今天也不过时,但是如果无分析无批判地全部认可,是否有助于我们理解实践哲学并解答现代人类的问题呢?并非如此。事实上,从亚里士多德肇始,后来的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直到哈贝马斯等,在实践问题上都有不可轻视的思想推进和理论贡献。依据思想史重新思考人的活动方式及其相互关系,正确地理解实践概念,正是我们恰当地进入规则与秩序研究的理论入口。下面我们先来解读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三类:一是理论活动,二是创制活动,三是实践活动。理论活动的特点在于,它以必然的也是永恒的东西为对象,所以活动及其产物也都是普遍的必然的,如数学、几何学、物理学等属于自然科学的活动,这种活动为亚里士多德所看重,当然,他最推崇的是哲学的沉思活动。创制活动和实践活动都以具体可变的事物为对象,但创制活动的目的不在这活动自身中,它是手段性的,如同做家具或造屋子,活动本身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做好之后有人来使用或居住,如果无人使用或居住,那就劳民伤财,做了无用功。而实践活动的目的则在这实践活动中,用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话说“只有那种目的寓于其中的才是实践”。然而他举的一些例子,如“在观看同时就已经看到”,“在考虑同时就已经考虑”,“在思想同时就已经思想”,我们可以批评说标准既不严格,也不具有典型意义。因为观看、考虑或思想是什么性质的活动,关键在于这些活动的目的何在,是这种活动本身,还是服从于某一特定的目标。他认为与此相反的例子,如“在学习却不能同时已经学完”,“在治疗却不能同时已经治愈”,我们也未必完全认可,如果学习本身就是愉快的,是一种生活,而某些治疗本身则是养生,那也可以列入他所说的实践活动中了。如同他所说的“好生活就是同时生活已经过好,幸福就是已经享福。若不然,这种活动就要像减肥那样,会在某个时间停止。但现在它并不停止,而生活并且已经生活”。亚里士多德紧接着做出这样的概括:“这两者之中,一个叫作运动,一个叫作实现运动。一切运动都是不完满的,减肥、学习、行走、造屋这些都是运动,并且是不完满的。行走并不同时已经走到了,造屋并不同时屋已经造好了,生成也不是已经生成了,被运动并不是已经被运动完了”①。应当说,这一论断原则上是清楚的,即那种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某一外在目标的活动,就不是实践,而是技术性或创制性活动,这种活动当然也是有限的,即目标一旦实现就终止,如造车子、造屋子。而那种本身就是目的,或者直接体现人的目的的活动,才称得上实践;实践是人自己目的的直接实现活动,也可以说是人的自我实现或完善的活动,就此而言,它没有止境,是无限的,即人们愿意就这样持续下去,娱乐、欣赏、行善、实现正义的活动,即艺术、道德与政治类的活动,都是典型的实践活动。如果用价值论的术语表达,人的创制性的活动是只具有外在价值即使用价值的活动,实践活动则是具有内在价值或自身价值的活动,人的活动的自身价值也可以视为超使用、超功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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