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现代性哲学与中国现代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凯荣,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世界正越来越陷入到现代性的二律背反中:一方面,现代性的出现得益于西方的宗教传统和理性传统;另一方面,现代性的出现又得益于主体对于西方宗教和理性传统一体化力量的摆脱以及主体的不断越权、越界,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现代性问题。当前中国诸多看似“无底线”的问题,也主要是现代性问题。除非从现代性的视角出发,否则这些问题既不能被正确理解更无法被有效解决。为此,本文对西方试图通过重建各种一体化力量特别是试图以“主体间性原则”取代“主体性原则”来克服现代性问题的尝试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分析,并对马克思解决现代性问题的尝试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的主体原则既然主要是利益的,从经济中寻找一体化力量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尽管也诉诸一体化力量,但马克思认为,除非保障个人所有制,现代性问题根本不能解决。但同时马克思也认为,不消灭过去的个人私有制,现代性问题同样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建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学界对马克思的资本批判谈得很多,但只要不把资本批判上升到现代性批判,这种批判便如同科技批判一样似是而非,且对中国当前的现代化运动犯时代性错误。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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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4-0349-15

       一、中国当前面临何种性质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学术界不断遭遇一些问题的困扰,最典型的莫过于,中国人现在似乎面临一系列的无底线: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底线,没有做人的底线……等等。最近更有学者指出:中国的腐败是全民腐败[1]。网络尽管充斥着情绪性和过激性的语言暴力,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毕竟还是民意的体现:“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2]

       对于这些问题,鸡汤式的回应不少,但严肃的学术性探讨不多。偶有学术涉及,也往往囿于视野偏狭而缺乏全面性和辩证性。譬如论及所谓的“道德无底线”,大谈特谈的一向是道德滑坡;至于解决方法,开出的“药方”一准是诉诸传统道德;论及所谓的“法律无底线”,推崇备至的定然是西欧和美国的法律制度;而论及做人的底线,连篇累牍的往往是民族的劣根性。

       必须承认,上述问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根本提不出来的①。根据人们过去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阐释,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形态,在这种以“进步”为主要特征的历史观面前,说现在之道德不如中国古代之道德,说社会主义之法律不如资产阶级之法律,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尽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确实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不过,马克思在那里并没有用“进步”这个词,而用的是“变革”一词),可既然生产力的变革是一种进步,那么,与之相适应的“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当然也可以被推定为是进步的[3]33。对此,也许罗素的理解更加契合马克思的逻辑,罗素这样评价马克思:“我想他不会主张,对文化的一切细节全可以这样讲,而是主张只对于文化的大体轮廓可以这样讲。”[4]339-340换言之,即便道德和法律制度“大体轮廓”上是“进步”的,但仍然无法排除它们在“细节”上会发生退步之类的事情。

       可以说,上述观点在“细节”上各有其合理性。然而,如果仅限于此,本文的视角将仍然是陈旧的,其意义也将大打折扣。问题在于,很少有人注意到,除非用一种新视角、新方法,否则,片面性便不可避免。所有看似道德以及法律无底线等问题的背后,折射出的恰恰是个体权利、权益、主体性的解放。而在此之前,这几乎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在此之前,在一个只有靠群体的相互依赖才能持存和存续的社会(马克思“三阶段”论中的第一阶段,即“人的依赖”阶段),任何一种破坏这种被黑格尔称之为“伦理总体性”的行为,首先危害的正是其个体自身,因此根本提不出来。

       马克思最早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说: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3]2。

       惟其如此,个人从群体中的独立,绝对是一件异乎寻常的历史事件,亦即人们今天广为谈论的“现代性”事件。因此,当今天中国到处充斥着个体主体不断膨胀着自身的欲望、各主体频频对立和冲突等一系列无底线的事件,而社会经济总体性还在飞速累进时,我们便可初步判断,中国进入了现代;与此同时,中国也遭遇了现代性问题。

       现代,首先是一个时间概念。马克思认为,这个时间点就在16世纪到18世纪[3]1,其标志是现代国家的产生。现代国家与前现代国家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前现代国家是家长制的、家天下的,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家庭”或“扩大了的家庭”和“公社”这种类型。在这种国家中,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只有国家才有政治权力,社会与个人并无政治权力。法国大革命改变了一切,在《人权宣言》高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下,个体主体的独立自主具备了实现的条件。由于有了这种私有财产的保障,个人如同摆脱群体获得独立自主一样,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从国家政治权力抽身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相对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公权,市民社会的个人体现了某种私权。正因为个人实际体现了某种私权,马克思认为:

       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同样,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其实,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3]1。

       相反:

       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3]2。

       亦即:

       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3]2。

       在前现代,国家和社会的一切,都只服务于群体的共同利益;在现代,总算可以真正为自我的私人利益服务。于是,一切的一切,都将被作为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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