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犯罪:污名化的反思与修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建龙,常怡蓉,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未成年人法学、刑法学、犯罪学;常怡蓉,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与司法。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留守儿童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犯罪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具有明显的污名化特征。在现阶段,留守儿童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需要给予特别关爱和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并非是犯罪防控的对象。“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国家与社会应当致力于消除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为留守儿童建立更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与保护,而不应过度渲染这一群体的犯罪现象,立足关爱和保护,有助于防治留守儿童犯罪。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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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留守儿童高达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留守儿童现象已成为社会转型期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已经被广为认同的观点认为: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个犯罪的高发群体。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亦指出:对于留守儿童“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然而,留守儿童犯罪是否真的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及应当如何认识留守儿童犯罪,尚值得进行理性分析。

       一、值得警惕的留守儿童“污名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最大特点是被迫与父母分离,无法得到与非留守儿童一样的父母的监护、教育和关爱。

       留守儿童原本主要是缺乏“关爱”的群体,但对留守儿童现象的关注自始就存在着对这一群体“污名化”的特征。通过CNKI检索,1993年上官子木的《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一文是最早使用“留守儿童”概念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留守儿童被描述为“与一般儿童相比,存在较多的心理问题,孩子极易形成偏执型、癔病型、自恋型人格障碍,留守儿童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应引起人们的注意”[1]。1994年发表于《瞭望新闻周刊》上的《“留守儿童”》一文也将留守儿童描述为没有父母的爱,没有温暖的亲情生活环境,留守儿童的心理会畸形发展,或变得抑郁寡欢、脾气怪僻;或变得孤独内向、事事淡漠,甚至乖戾失常。这样的孩子是很可能成为问题儿童的。“留守儿童”是社会上特殊的群体,是一个潜在的“人之患”[2]。

       在被关注之初,留守儿童竟被冠以“人之患”的污名,而随着对留守儿童的进一步关注,其作为“问题儿童”的形象日益被强化,而对强化这一问题儿童形象“贡献”最大的莫过于对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的广泛关注。首先,一些极端性留守儿童犯罪个案被广泛和深度报道,留守儿童被描述为犯罪的高危群体。例如,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东3名留守儿童(分别为13岁、12岁和11岁)劫杀老师案一经报道,很快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留守儿童易滑入犯罪深渊”[3]在诸多媒体报道中,日益被视为一个常识性判断。其次,在研究性论文与调研报告中,留守儿童犯罪被广泛描述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有的研究者认为,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犯罪类型多,犯罪率居高不下;(2)恶性犯罪日显严重;(3)犯罪呈低龄化趋势[4]。最后,留守儿童的所谓极端行为成为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的重要依据。最近的例子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留守儿童“极端行为”的表述。

       从心理容易出现问题到成为犯罪的高危群体,在二十多年来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中,这一群体被成功塑造和强化为“问题儿童”。对于缺乏关爱的留守儿童而言,成为“问题儿童”乃至成为犯罪高危群体,似乎都是合情合理的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严谨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留守儿童是犯罪的高危群体。仅仅凭借不可靠的犯罪数据、调查问卷、访谈记录就得出留守儿童犯罪是严重问题、留守儿童是犯罪高危群体的结论,这对留守儿童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学术欺凌”。尽管将留守儿童塑造为“问题儿童”乃至犯罪“高危群体”可以引起相关部门对这一群体的重视,但不可否认,事实上这也是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过程,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这种污名化是值得警惕的。当代中国一个奇怪的社会现象是“泛污名化”。例如,曾经的中性词或者褒义词被消极的、贬义的内容取而代之,如教授(叫兽)、同志(同性恋者)、校长、农民工、富二代、官二代等。在西方文化中,“污名”一词源于古希腊,是指在人体的某个部位刻上一个符号用来表示此人在道德或者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缺陷。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Erving Goffman)首先对污名化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污名化是现代文明的一种社会特征,并且提出了“受损的身份”[5]这一概念。污名化的群体即拥有了受损的身份,这一身份使得该群体的整体社会价值降低、社会信誉下降并因此无法正常参与社会活动,无法平等地享有部分权益,进而逐步被社会所排斥、抛弃。污名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与对其他群体污名化不同的是,留守儿童的污名化更容易实现。一方面,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处于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到位的生活状态中,且其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很容易在逻辑推论下被描述为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走上极端道路的人。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本身很难发出为自身辩护的声音。现有研究中对留守儿童犯罪的结论性判断,如犯罪率高、恶性犯罪严重、犯罪呈低龄化等,均是值得商榷的。这些研究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严谨性上令人担忧。例如,有关留守儿童犯罪的资料和信息多数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和一些非权威调研组所做的课题结论。多数新闻报道资料仅仅是对典型个案的描述,而且为了增强新闻性和吸引力大多采用了夸张的手法进行报道。由于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差别,各个地区的留守儿童的状况也不尽相同,以偏概全、以个案来描述整个群体,是不科学的。部分学者开展的调研课题抽样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调查研究在信度与效度等方面均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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