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税收政策适用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滨辉,广州商学院会计系。广州 510800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其业务运营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以挂牌前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东作为纳税主体,区分挂牌前准备期和挂牌后运营期两个阶段,归纳较为典型的业务类型,并详尽阐述其适用的税种及税收政策。本文认为,新三板业务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鉴于税收政策的日臻完善,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空间有限,企业所得税尚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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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10-0088-4

      新三板市场原指专门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开设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针对原STAQ、NET系统的挂牌公司及退市公司而言的。为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作为扩容后的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为我国第三个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被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新三板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业务提供平台与服务。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挂牌新三板及挂牌后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税收政策的适用性问题。目前,针对新三板业务出台的税收政策文件极少。新三板相关业务税收政策的适用原则为:如无特别规定,对其每一项具体业务的税收政策,沪、深证券交易所有明确规定的,应比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适用的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适用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普遍性税收政策。

      按其运作目的,新三板业务划分为挂牌前准备期与挂牌后运营期两个阶段,同时,两阶段的业务类型亦是相互交叉和渗透。如企业重组,多发生在挂牌后的运营阶段,但在挂牌前准备阶段,出于公司性质变更的需要以及对同业竞争的规避,亦存在该种业务形式,其适用的税收政策是相同的。另外,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挂牌新三板的申请,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挂牌新三板;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亦相应涉及非居民企业。

      二、挂牌准备阶段税政

      新三板的挂牌政策尽管较为宽松,对申请挂牌企业无实质性财务指标要求,亦无须证监会发审委核准,但申请挂牌的企业仍须满足一些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存续满两年,治理机制健全,股权明晰,有持续经营能力等。因此,挂牌新三板之前,企业往往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构建规范的现代化治理结构。

      (一)股权代持清理

      股权代持实为隐名投资,即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名义登记出资,而由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企业拟挂牌新三板,必须首先清理股权代持,可能与之相关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1.个人所得税。隐名股东将股权代持还原,从实质课税原则而言,其进行的股权登记变更仅为形式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股权代持还原免于纳税的情形,只要涉及股权变更,皆须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代持还原业务,股权交易价格实质上是原始投资额,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往往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其公允价值份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属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转让价格的情形,因此,股权代持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若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属于其规定的合理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免于核定转让价格。所以,清理股权代持过程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营业税和印花税。股权代持还原行为在交易形式上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由于我国税法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代持还原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代持股权的还原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畴,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中小企业挂牌前通常会增加注册资本,以提高挂牌成功的机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吸引新股东投资,二是原股东增加投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已较为成熟。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缴纳。

      1.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政策长期以来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30日出台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了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文件的内容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无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在该文件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出现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情况,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值;三是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在2015年4月1日之前,尚未进行纳税处理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的,应纳税款可以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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