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被视为“拯救地球最后、最佳的机会”的联合国气候峰会在法国巴黎召开。这场以“抑制全球暖化”为议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大会迅速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响应。在会议召开前夕,各国纷纷提交了温室气体减排的自主方案(INDCS),其中排放权交易机制(ETS)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再一次得到重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配额交易机制,因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发展成为一种履约机制,2003年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首次得到应用,而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沿袭采用。目前,ETS作为一种灵活的市场驱动型碳减排工具已被实践证明成为了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尚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45%;在2011年“十二五”规划中再次承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碳排放将减少17%。强度目标的实现需要基于市场机制的政策手段协同,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大环境下,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省市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国家在政策上不断强化碳排放市场机制。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进一步促使碳排放产权制度的形成;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为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提供指引,并在技术上将碳排放量的核算进行了统一。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提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也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政策上的支持促进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2013年至2014年试点的7省市先后完成平台建设,启动交易,并于2015年相继完成履约。随着试点省市履约的完成,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于2017~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碳排放权试点省市的发展及未来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必然要求有一套统一规范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以满足需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4年曾准备起草EITF03-14号文来处理碳排放权的相关会计问题,但未定稿就被搁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虽也在2004年12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但因其将配额确认为收益而遭到企业的反对,于2005年6月撤销应用。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也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故截至目前,国内外均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碳排放会计处理准则。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现状 碳排放权准则的缺失导致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在学术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实践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学术界,关于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争议颇多,主要体现在配额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在确认方面,对于从政府获得的配额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若确认为资产则应该归属于何种资产说法不一。王虎超等、张彩平、张薇等对配额是否属于资产进行了讨论,认为配额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条件,因此应该确认为资产。但对于归属于何种资产,学术界则众说纷纭,对国内外的文献梳理发现配额确认为何种资产目前主要有五种观点: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捐赠资产、碳货币。在资产对应科目的确定上学术界也存在多派观点,尤其对确认为收益还是负债的问题争论不休,IASB在IFRIC3中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但张彩平等认为从目前的排放权会计研究现状来看,确认为收益已遭到企业的反对(IFRIC3被取消的原因),应该从履行义务观的角度将无偿获得的配额确认为负债。在计量上,张彩平等认为计量问题一直是碳排放权会计研究中的难点,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存在颇多的争议。通过整理文献,我们发现碳排放权计量属性的选择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动态估价。在信息披露方面,陈华等对五类组织机构所界定的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不同的制定者由于其成立背景和碳信息披露目标导向不同,披露内容各有侧重,因此也缺乏统一的披露规范。 在实务界,根据普华永道(PWC)的调查,目前主要国际市场上有关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达15种之多。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5年的企业调研中发现,“无准则”状态使得试点企业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上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会计处理五花八门。企业关于碳排放权科目的设置主要包括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或者单独设立“碳排放权”科目。在资产对应科目的设置上,企业一致将其确认为负债。但对于负债类型,企业观点不一,主流的观点认为应该确认为预计负债或者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在计量上,企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按公允价值计量。无论对于外购的配额还是从政府免费获得的配额,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二是按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分别计量。对于外购的配额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从政府免费获得的配额,按名义金额以“1元”进行计量。三是按历史成本计量。对于外购的配额,以购买价格进行计量;对于从政府免费获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在信息披露方面,试点企业一致认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当年无偿获取的碳排放配额数量、有偿获取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和金额、预计需购买的碳排放数量和金额。同时,企业除了应当在附注中反映数字信息,还应反映企业非定量的、非指标化信息,如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环境方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