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6)07-0038-07 居明清之际,大儒王夫之博洽经史,出入诸子而后卓然成家。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而有“说”,评骘诸家得失。其中的《孟子说》部分尤其着力于心性问题,抉发孟学精义,在此过程中发展出自己独特的道德哲学。 《孟子·告子上》载孟子与告子辩论人性,王夫之评之甚详。概而言之,在王夫之看来,告子以情为性,而先儒(包括程朱)同样混淆性情,由性善推出情善,从而将恶归于气。“宠情”“贱气”,则难免流于释老。王夫之以圣贤(包括孟子)为依托,驳告子,批释老,辨正程朱陆王之失,提出气无不善而情可为恶说。① 对“气”“情”的讨论离不开“性”;换言之,必须辨证性与气以及性与情之间的同异关系,既“于同显异”,又“于异明同”②。然而,对于不同的关系,人们有时容易见同而忽异,有时却容易见异而忽同。因此,针对人们自然理解的不同倾向,王夫之论性气,重二者之合,论性情,则重二者之别,试图由此纠正人们在性气关系上“贱气以孤性”、性情关系上“宠情以配性”的偏失。 严性情之辨又相当于严道心与人心之辨,“情便是人心,性便是道心”③。在王夫之那里,广义上的“心”包括人心、道心,所谓“心统性情”;狭义上的“心”专指道心、良心或仁义之心。道心与性之间固然具有统一面向,但道心并非无差别地等于性。道心凭借“思”的官能,成就了人的日生之性,成就了人与人之间的感通。 简言之,王夫之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展了孟子学:气无不善,情可为恶与道心之思。同时,这些命题在当代语境下的道德哲学意蕴亦有待阐发。 一、气无不善:道德形上学与天人共同体中道德的必要性 孟告辩性,《告子上》前后四章,其中第三章最为吃紧,二人围绕告子的核心观点“生之谓性”展开论辩。朱熹即认为,告子论性,大旨不外乎“生之谓性”,它也是另三章“杞柳湍水之喻,食色无善无不善之说”的根本症结之所在。孟子以归谬法驳告子:随顺“生之为性”说,则不免有人性无异于犬牛之性这样一个有悖于常识的结论。朱熹则引入“理”“气”等道学概念阐明人性与物性的差异在理不在气,而告子的“生之为性”说以气为性而不是以理为性,所以看不到人性的殊胜之处。④王夫之《孟子说》同样继承孟子、朱熹的性善论传统,强调人性不同于物性。但另一方面,王夫之并不赞成朱熹对于性气关系的理解。他用理气不二反驳朱熹性气论隐含的理气二分,由性善推出气善。 在人性问题上,王夫之首先强调人物之异。宽泛而言,“性”首先标识同类之同。赵岐注“生之谓性”云:“凡物之生同类者皆同性。”⑤此说即有见于此。但另一方面,“性”同时也就标识出该类与他类之异。因此,考察人之“性”便是探求人不同于物的独特之处。王夫之批评说:“告子说‘性犹杞柳’,‘犹湍水’,只说个‘犹’字便差。人之有性,却将一物比拟不得。”⑥“犹”,用物性比拟人性,这样的方法一上手便错了,因为它把关注点引向人物的相似之处而非人区别于物的特性。 告子的“生之谓性”说也有同样的问题。初看起来告子只是说,人性就是人生而有之者。这只是一个形式界说,并没有错。⑦但是,如果进一步规定人生而有之者究竟是什么,“生之谓性”就由形式界说变成实质定义。告子“以凡生皆同、犹凡白皆白者为性”⑧,孟子由此推知,告子实际上把生而有之者理解为犬、牛、人等之所以为生物的生。朱熹进而明确指出,此即知觉运动:“‘生’,指人物之所以知觉运动者而言。”⑨王夫之进而把人物之知觉运动简括为“生机”⑩。因此,“生之谓性”实质上意味着,人性就是人生而有之的运动知觉。但问题在于,运动知觉不仅人生而有之,犬、牛等其他生物也生而有之。因此,运动知觉实不足以标识人性区别于物性之处,而如果仍然坚持用运动知觉来标识人性,便难免把人与其他生物混为一谈,“则人何以异于禽兽哉”(11)!在告子这里,“性”没有标识人禽之辨,或者说,告子并没有从体察人禽之辨的角度理解人性。那么,人的规定性究竟何在?无论朱熹或王夫之都会同意孟子的说法,即性善,或者更具体地说,人生而具有仁义礼智的禀赋。 孟子道性善,朱熹给出了形上学的说明:“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12)这显然继承了程颐用“理”来规定人性的重要观点:“性即理也。所谓理,性是也。”(13)王夫之赞同程朱,也认为天之“生我之理为性”(14)。另一方面,在程朱看来,讨论人性除了讲“理”还要讲“气”,所谓“论性不论气,不备”(15)。朱熹既讲“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又讲“生者,人之所得于天之气也”。(16)王夫之同样把“气”作为必要因素。他说,“天之命人物也,以理以气”(17)。但是,在理气或性气关系上,王夫之开始和朱熹出现分歧。《孟子说》:“仁山云:‘释氏指视听言动之气为性,而不知所以视听言动之理为性。’语犹有病。盖将理、气分作二事,则是气外有理矣。夫气固在人之中,而此外别有理,岂非‘义外’之说乎?”(18)王夫之对于金履祥的批评同样适用于朱熹,因为金氏对释氏的批评正是朱熹对告子的批评:“告子不知性之为理,而以所谓气者当之。”(19)朱熹实际上强调,性是形而上者,气是形而下者,不能像告子那样用形而下之气来规定形而上之性。但在王夫之看来,如果理气或性气二分,那么,就难以避免告子式的“义外”说的错误:气之外别有理,人之外别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