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伦理视域的义利之辨

作 者:
任丑 

作者简介:
任丑,男,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道德哲学与应用伦理学。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桂海论丛

内容提要:

从人类伦理视域来看,中国传统义利之辨的基本伦理精神是以君主为目的、以臣民为工具。为此,义利之辨既要假借家国同一之名来实现家天下,又要使君主凌驾于臣民之上而具有绝对权威。前者需要分析命题以便混淆家国之别,后者需要综合命题严格区分君主与臣民以便论证君主的神圣权威。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内在矛盾把义利之辨最终推向绝境。这意味着,作为古典经验伦理学形态的义利之辨的终结,同时也预示着现代理论伦理形态的义利之辨即义利之辨的先天综合判断的发端。义利之辨扬弃其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把自身提升到先天综合判断,实现由自然暴力为基础的自然法则向自由人性为基础的自由法则的历史转变,也在某种程度上综合并超越现代理论伦理形态的功利论和义务论,为追寻当下人类道德视域的应用伦理体系提供了某种理论思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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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3-0051-09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是人类伦理思想的重要理论资源,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核心问题。诚如程颢所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在人类面临种种道德冲突和伦理问题的当下,从人类伦理学视域反思中国传统义利之辨,既是中国伦理学重构的重要使命,也是人类伦理学的实践需求。这里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在人类伦理学的演进轨迹中,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辨和中国传统伦理学处在何种地位?

      从人类伦理史的视域看,伦理学的演进轨迹可以大致概括为古典经验伦理学、现代理论伦理学、当代应用伦理学。古典经验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没有形成独立的伦理学体系。传统生活方式中,人们相对缺乏反思事物的能力和批判精神,“神”或君主之类的绝对权威预定和控制着人类的整个生活方式。人的自由意志仅仅是从正确之中选择错误的自由(即违背绝对权威命令,脱离绝对权威所设定的生活方式)。人的正确行为意味着避免选择,即遵循由绝对权威设定的惯例化生活方式。人的自由意志和行为方式受到教会或皇权之类的总体性权威的全面钳制。各种习俗或道德规范如三纲五常、信仰、爱上帝、希望等本质上是扼杀自由的锁链。砸碎这种锁链的标志性思想运动是文艺复兴。文艺复兴脱离了神学绝对权威的“整体性标准”的控制,致使传统的各种习俗、规范、价值和标准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人们从神的总体型虚幻中踏入世俗化的现代社会,社会生活在“整体性标准”的碎片中寻求一种可以依赖的普遍道德价值体系。古典经验伦理学在此过程中开始了向现代理论伦理学的艰难蜕变。现代理论伦理话语肇始于哲学家的反思精神和批判意识的日益觉醒和逐步成熟。哲学家认为人类决不能祈求和依赖传统的形而上学和神话宗教等人类理性之外的力量(康德称为他律)作为禁锢自由的绝对权威,应当依靠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构建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康德称为自律)。基于此,现代理论伦理学家试图探寻一种新的世俗标准,自觉充当“立法者”角色。康德提出了著名的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我立法的道德形而上学的义务论,边沁、密尔则建构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正因如此,康德的义务论和边沁、密尔的功利论成为现代理论伦理学的经典范式。换言之,现代理论伦理学本质上就是义务论和功利论重叠交织的演进过程。义务论和功利论的颉颃其实就是现代理论伦理视阈的义利之辨。现代理论伦理学经过元伦理学(元伦理学是现代理论伦理学自我批判的一个理论环节)的洗礼,于20世纪70年代前后进入当代应用伦理学的新领域。

      那么,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辨和中国传统伦理学处在何种位置呢?通常认为,伦理学是中国学术文化的核心,《论语》是中国伦理学形成的标志①。在中国古代,伦理学是同政治、军事、经济、农业、中医等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的。先秦时代的一切学术思想都笼统地称为“学”。宋代有了“义理之学”的名称。义理之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道体(天道)、人道(人伦道德)和为学之方(治学方法)。其中,人道部分属于伦理学范畴。蔡元培先生在《中国伦理学史》中分析说,中国伦理学范围宽广,貌似一种发达学术,“然以范围太广,而我国伦理学者之著述,多杂糅他科学说。其尤甚者为哲学及政治学。欲得一纯粹伦理学之著作,殆不可得。”[1]2是故,“我国既未有纯粹之伦理学,因而无纯粹伦理学史”[1]2-3。这就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并没有真正形成一种专业的伦理学学科或道德哲学体系。这大概可以作为对中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定性——它属于古典经验伦理学范畴。与此相应,中国传统义利之辨既没有形成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道德法则的功利论,也没有形成以“人为目的”为绝对命令的义务论,而是笼统地把功利与道义贯穿于义利之辨的无休无止的经验偶然性争论之中。可见,中国义利之辨属于古典经验伦理学范畴(为简洁起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把“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辨”简称为“义利之辨”)。那么,从人类伦理视域来看,何为义利之辨?义利之辨如何获得新生?

      就其本质而论,义利之辨中的义与利是被设想为必然结合着的两方,以至于一方如果没有另一方也归属于它,就不能被义利之辨采纳。这种结合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或命题。在一切判断中,从其主词对谓词的关系来考虑,这种关系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分析判断,一种是综合判断[2]8。义利之辨和其他判断一样,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因此,义利之辨有两种基本模式:(1)分析判断主张义即是利,义利是同一范畴;(2)综合判断主张义是行为法则,利是个人私利,义利是对立的范畴。康德认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各有优劣,其出路在于先天综合判断[2]10-11。由此看来,义利之辨的两种基本模式潜藏着其可能出路——义利之辨的先天综合判断。

      二、义利同一的分析判断

      康德认为,在分析判断中,谓词B属于主词A,B是隐蔽地包含在A这个概念中的概念。谓词和主词的联结是通过同一性来思考的。分析判断的谓词并未给主词概念增加任何内涵,只是把主词概念分解为它的分概念,这些分概念在主词中已经(虽然是模糊地)被想到了。因此,一切分析判断都是先天的,它是一种说明性判断,可以澄清概念,具有必然性,但并不能增加新的知识[2]8。义利之辨的分析判断的基本形式是:义即是利。义利是同一范畴,其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同一律:A是A。义利同一的分析判断(为简洁起见,如无特别说明,后文一律表述为“分析判断”)表面上是公私不分,其真实意图是以私代公,故必然导致损公害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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