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男,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姚文佳,女,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沙师范学院教师。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罗国杰先生是中国伦理学的奠基人与开拓者,对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强调伦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主张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的道德规范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整体思路。他推动伦理道德成为与法治并驾齐驱的治国方略,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提供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完备方案。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6)03-0029-06

      罗国杰先生是我国伦理学的奠基人与开拓者,其将毕生精力都投入到了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处于持续转型状态,内生出对于伦理道德新的需求。在新的历史社会环境中,伦理道德如何定位?以何种道德体系引领、规制社会的发展?通过怎样的方式达到理想的道德秩序?罗老凭借深厚的学术功力和敏锐的现实洞察力回答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我们提供了全景式的建设蓝图。他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功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调伦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

      进入现代政治文明以来,法治被认为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法治权威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重视。但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却出现了对于道德治理的偏见和误解。人们通常把德治错误地等同于人治而加以否定,认为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的冲突,导致伦理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弱势,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伦理道德的忽视无论对于社会秩序还是国家稳定都隐含着巨大危险。国家治理除了需要法律体系的强力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软性规导。

      罗国杰先生正本清源,正确分析了伦理道德与法治的关系,为伦理道德正名。首先,德治不等于人治。正如法律也不代表法治,道德与人治属于不同的范畴。伦理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治国理政的方式,而法治与人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模式。人治模式是将统治者的意志置于最高地位,统治权威是国家权威的唯一来源。在人治模式下,法律和道德都沦为表达统治者意志、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与之相反,法治意味着社会的规制体系具有独立权威,是民主政治的结果,表达着人民的意志和权利诉求。罗国杰先生指出,第一,“古代儒家的德治,是人治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儒家的德治导向‘人治’的原因,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现代德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1]。第二,古代德治虽然也有丰富的道德元素,比如“民本”思想,但都是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是他们稳固自己统治的权宜之计;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一切从维护和促进人民利益出发,表达了人民的切实需求,是服务于人民的治理途径。第三,古代德治宣扬对于圣主、明君的道德期待,目的在于让社会生活符合君主自身的伦理理想;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则立足于社会生活现实,强调领导者、干部的道德素养要符合为人民服务的伦理要求。通过比较古代德治与社会主义德治的区别,罗国杰先生得出结论——“我国实施的以德治国方略与中国古代‘德治’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但不会导向‘人治’,而且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1]。

      其次,德治是对法治的肯定与支持。德治不但不会削弱法治,反而是法治的推动力量。德治不是把伦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充分发挥道德在价值引领、教育内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自律能力、培育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德治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依良法而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具有价值维度。而且法律通常表现为底线道德,传递出社会伦理的基本要求。通过伦理道德建设,可以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2]。

      再次,德法结合是治国方略的完整表述。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分担着各自的职能。在所凭借的力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显现出强制性的特征。道德则主要借助“说服力”和“劝导力”。前者通过启迪道德觉悟、激发道德情感、强化道德意志使人们产生道德的内在动力,后者通过道德舆论和道德环境促使大家恪守道德准则。罗先生认为,我们不应贬低道德舆论的力量,道德舆论往往能对重大问题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规制方式上,法律是一种外部的约束,侧重于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伦理道德是内在的制约,侧重于引导人们自觉选择道德的生活方式。在制约对象上,法律虽然也有震慑作用,但更多的是惩罚那些已经犯罪的人;而道德重在教育那些尚未犯罪的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3]。自古以来,德法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分割。两者相得益彰,不可互相取代。罗老指出,应该“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互联系起来:在立法中,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并且应当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同时,在道德建设中,特别是在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3],使两者有机结合。

      在罗国杰先生看来,伦理道德建设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它为社会提供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标准,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水平、形成良好道德风尚,为国家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所以,伦理道德建设应该与“法治”一道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支撑——“我们强调要‘以德治国’和‘德治’,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3]罗国杰先生对伦理道德建设在治国理政中作用的深刻认识和理解,在“以德治国”理念的形成和实践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以德治国”也上升为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