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于一定的理念、机构、规范、人员等对国家的运行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它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从现代化大国迈向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此时代背景下,从政治伦理的视阈对国家治理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探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政治伦理是政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它是由支配人类政治生活或政治活动的伦理思想、伦理规范、伦理精神和伦理行为整合而成的伦理价值体系,其核心是强调政治向善、求善和行善的内在善性,要求政治通过促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国民福祉的方式,彰显崇高的合伦理性。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审视、探察和解析国家治理问题,不仅能够凸显国家治理的伦理意蕴或道德价值,而且能够对我国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提供有益启示。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 国家治理是具有深厚伦理意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伦理意蕴的最重要维度是通过道德对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来体现的。笔者认为,国家治理必须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合乎伦理要求;或者说,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是必须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允许的范围内运行。对此,我们需要借助于唯物史观这一理论武器加以学理阐释。 在唯物史观视阈中,公共权力的设立是国家的根本标志,同时表征国家的本质特征。国家从原始氏族组织中脱胎而出,与后者既有关联,也有区别。恩格斯将它们之间的区别归结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原始氏族组织把氏族成员牢固地束缚在很有限的氏族部落范围内,而国家是按照居住地来划分它的国民的。“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①另一方面,原始氏族组织只存在人类自发组织的武装力量,而国家设立了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②人类进入国家状态,会受到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力制约。公共权力的设立导致了官僚机构和官员的产生。在国家里,官僚机构中的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大是任何原始氏族组织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构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③另外,原始氏族组织的权威是通过氏族部落酋长在氏族内部获得的尊敬来体现的,它不是通过强迫手段确立的,而国家的权威是通过官僚机构和官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体现的。国家公共权力不仅是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权力,而且是一种通过强迫手段确立起来的权力。 公共权力的出现与国家的诞生一样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原始社会末期分裂成阶级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氏族部落依靠自发的武装组织维持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已经荡然无存,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立就成为历史的必然。④另外,公共权力一经产生,就意味着它不是私人物品或私有财产,也不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随意取消或废止的东西,它的公共性指向只能是国家。不过,国家并不是一种抽象物,而是由具体的人、社会机构等要素构成的。国家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在于,一部分国民必须作为国家的治理者而存在。他们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这种人被称为国家公职人员。 笔者认为,公共性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基本特征,也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善性之源。国家公共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可一旦被具体的阶级或人所掌握和使用,就会打上善恶的烙印。在阶级社会,公共权力的善恶性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它自身的阶级性决定的。唯物史观认为,国家有低级和高级之分。在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公共权力由哪个阶级掌握,这是由财产状况决定的。由于统治阶级手中掌握的私有财产占绝对优势,它掌控的公共权力也具有压倒性优势;相反,由于被统治阶级手中掌握的私有财产占绝对劣势,它掌控的公共权力也处于绝对的劣势状态。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属于低级国家的范围。在这种低级国家里,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是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控者和使用者,公共权力的善恶性质也完全取决于这些阶级操控和使用它的价值目标和方式。由于奴隶主、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居于统治地位,他们对公共权力的操控和使用必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统治阶级利益为根本目的,而占人口多数的广大奴隶、农民和无产阶级能够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低级国家的公共权力总是与阶级的利益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它的掌控和使用不可避免地会映照出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善恶性质。 在笔者看来,国家治理的核心任务是必须保全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国家治理者捍卫国家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即保全它的内在善性。他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捍卫国家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就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保全。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在本质上是公共的,国家公共权力的适用范围和社会功能都是确定的。一方面,它只能用于处理国家公共事务,不能用于处理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事务;另一方面,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不是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公权公用,并且仅仅在维护和增进国家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这是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内在善性的根源所在,也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内在善性能够得到保全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