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6)02-0080-10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可以将近代港澳自由港的贸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贩运、销售工业制品、生活用品和原材料等正当商品的常规贸易,另一类是贩运有违社会道义并引起舆论批评的苦力、鸦片等畸形商品的非常规贸易。这两类贸易在19世纪40年代港澳自由港相继开港之后同时交相进行,其中非常规贸易在两地贸易中长期占有较大的比重。港英政府与澳葡政府分别代表的新、老殖民资本主义,制约着港澳两地非常规贸易的关联互动。本文以港澳的苦力贸易为例,剖析其中的兴衰嬗变,以期深刻了解近代港澳经贸关系的演进历程。 苦力贸易(Coolie Trade)最初兴起于澳门。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定居澳门之后,将一直伴随他们进行海外扩张与贸易的掳掠贩卖人口生意带到澳门,使澳门成为贩运华人到海外殖民地充当奴隶的基地。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起,西方商人通过港澳自由港掠贩华工到世界各地充当苦力的活动更加猖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海外殖民扩张急需雇佣更多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是中国连年战乱、灾害频仍,促使内地尤其是广东、福建两省的破产农民纷纷出洋谋生。由于苦力贸易获利甚丰,各国来华商人竞相参与此项贸易,通过他们雇佣的华人客头,分别在通商口岸和港澳地区贩运华工出洋。 新开埠的香港因此成为苦力贸易的主要集散地之一。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派来招揽华工出洋的移民代表,加上以英商为主的在港欧美商行及其华人客头、装运苦力的远洋船舶上的外籍船长等,分别组成合力推动香港与内地苦力贸易的官方协调力量和民间商业力量。他们将从华南沿海地区征募、诱拐而来的出洋苦力,经由香港,装运到东南亚以及美洲、澳洲和非洲等地。此外,到中国其他港口装运苦力的远洋船只,一般都会到香港备办远航所需要的食物、淡水、燃料及各种船用器材物资。这一切,都促使苦力贸易在19世纪中叶的香港兴旺起来。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利用占领广州之机,迫使清朝广东地方官府启动华工出洋合法化的进程,直接冲击清朝政府一贯严禁国人出洋的法律堤防。1860年10月签订的中英《北京条约》进而将华工出洋合法化推广到全国各通商口岸。清朝咸丰皇帝在条约中承诺:“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①按照“利益均沾”的原则,西方列强随即分享清王朝承诺华工出洋合法化的各种利益。 于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苦力贸易浪潮迅速漫延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从这些地区运载苦力经由香港出洋的帆船、轮船络绎不绝,其中大部份是英国和美国的船只。为了牟取苦力贸易的最大利润,超载多装成为外国来华运载苦力出洋船只的生财之道。它们往往先到香港的船厂,改建尽量挤满“活人货物(Human Cargo)”的夹层舱,舱口加装铁栅、铁门。为了严防船上苦力造反或跳海逃跑,还加设甲板上的炮位,将普通货船改造成监牢船。苦力在远洋船上长期处于恶劣的生存环境,因为惨遭虐待而经常出现途中死亡事件,迫使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而反抗甚至爆发暴动。运载苦力的船只因此被称为“浮动地狱”,华工出洋成为充满悲惨的死亡之旅。 惨无人道的苦力贸易激发起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的警觉与反感。早在1807年3月,英国国会通过废除奴隶贩卖的法案(Slave Trade Act),贩奴在大英帝国境内被视为非法。1827年,英国成立以全面废除奴隶制为目标的反奴隶制协会(Anti-Slavery Society)。1833年8月,英国国会通过废奴法案(Slavery Abolition Act),宣布英国本土及其殖民地的奴隶占有制属于非法。从此,废奴主义在法理和道义上成为英国主流社会的价值取向。随着19世纪中叶英国海外殖民地大量招收劳工以弥补废奴和经济发展造成的佣工空缺,警惕奴隶制藉助苦力贸易卷土重来,就成为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而发出的呼声。 为了防范奴隶贸易的重现,港英政府强调必须甄别出洋华工是否属于没有人身奴役关系的“自由移民”。能够自行购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自然属于“自由移民”。对于大量没钱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英方招工人员在港英政府允许下,建立起赊欠船票制度(Credit Ticket System),以便符合“自由移民”的原则。在此制度下,招工者可以先为出洋华工垫付船资,这些出洋华工就叫赊单工。他们到外国打工后,以工资加利抵还所欠赊单,债务未清还时,需要听从债主的驱使,并随债权转卖而变更其债主。在此债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苦力贸易,其人身依附关系与遭受奴役的期限,自然较诸卖身为奴并且永受奴役的奴隶贸易显得宽松和短暂,但两者在装运出洋途中遭受的折磨与苦难却十分相似。因此,英国驻华官员不得不承认:“苦力贸易是以最坏形式出现的奴隶贸易。”② 1855年8月17日,英国国会通过《中国乘客法案(Chinese Passengers' Act 1855)》,规定每位乘客要有12英尺的舱位,船上要配备医生和翻译,装运华工的英国船只要到香港交验证件并接受检查。1858年10月,香港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国乘客法案》,又制定当年的第13号法规,规定运载中国乘客的中国及英国船只必须配备适宜的医疗设施和病床,否则不许开行。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