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专制”概念的接受与专制历史谱系的初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凌楠,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

内容提要:

“专制”之名在晚清经世语境中延展出多种语义,与古代语义已有不同。而近代政体含义的“专制”新名词从日本转口输入,戊戌前后开始出现在维新报刊中,仍未脱日本人语境。直到梁启超借用了日语中的“专制”来批评后党,相应地,康有为却仍以传统思路使用“专制”,体现了中日语义相争的意味。晚清士人在接受“专制政体”概念的过程中,实质包含着对中国和世界历史重新认识的过程,这充分表现在汉译日本历史教科书对中西专制历史的论述。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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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专制”概念在近代中国被接受的历史,学术界已有一些探讨。较早的学者,如钱穆、徐复观、甘怀真、佐藤慎一都曾讨论过此问题,但都疏于详细考察。①“专制”用语在中国的源流依然不清,近几年这一问题成为大陆学术界的关注焦点之一。

      2007年,赵利栋的论文《中国专制与专制主义的理论谱系:从戊戌到辛亥》从词源上考察了“专制”在早期词典中的翻译,并结合君权、封建宗法与荀学等来理解“专制”概念传入的传统思想基础。②考证扎实,对进一步研究有启发性作用。2008年,侯旭东撰文《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较系统地考察了“专制”从西方经日本到中国的传播、演变的历史。作者指出“中国古代专制”这一论断是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经近代报刊的传播被广为接受,至今依然妨碍着人们对中国古代政治机制的认识。③此文主旨深刻,所涉时空范围宏大,在学界影响很大。唯其视野宽广而略疏阔,仅梳理出“专制”这一词汇经历的大体历史脉络,尚未深入历史分析,就直入反对古代史研究偏见的结论,也正是这一结论引发了一些学者的不同意见。④

      此外,概念史家里克特(Melvin Richter)的《观念史大辞典》对“专制”的西文对应词“Despotism”进行过详细的梳理,⑤意大利学者佛朗哥·文丘里(Franco Venturi)的论文《东方专制主义》⑥以及克布纳(R.Koebner)的《专制君主与专制主义:一个政治术语的变迁》⑦也讨论了这一词汇的政治语汇变迁。一些中国学者也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专制主义”与“绝对主义”进行过考辨,如施治生、郭方的《“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历史考察》⑧、日知《东方专制主义问题》⑨,刘北成的《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⑩等。这些研究基本厘清了“专制政体”概念在西方的历史变迁。

      目前学术界直接论及中国近代“专制”概念的研究,对于词汇在传播过程中语义与语境的变化分析不够细致,且较少体察概念背后的内容。另外,以往研究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孟德斯鸠对“专制”的论述,以及西方对东方的评价等问题,没有对日本因素予以充分重视。作为专制政体概念的翻译与转口者,日本人对“专制”的认识和语境,是最初影响中国人使用“专制”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从晚清的传统语义、戊戌前后的日译新名词、“专制”历史谱系的建构三方面加以探讨。

      一 晚清经世语境下的“专制”

      考察“专制”的近代语义之前,首先应注意的是传统语义。现有研究揭示,在古代文献中“专制”一词使用频率不高,有学者将其含义概括为“更多更主要地适用于人臣”,“指大臣或太后、外戚、宦官等掌管应属于君主的职权”,特别强调“专制”用于指称君主属于少数现象。(11)

      实际上,“专制”的传统语义并不限于朝堂政治。(12)所谓传统语境也是在变化之中。在晚清文献中,人臣专擅皇权的“专制”含义已失去现实意义而不常用,取而代之的是晚清时代变革的新语境。“专制”扩展出多种外延,但总体在“专”与“制”的基本含义之内:“专”有“专一,单纯”及“单独”两层意义,又引申出“独占,专擅”的含义;“制”本义是“规章、制度”,皇帝命令曰“制”,作为动词的含义有“制作,加工”(本是“製”的含义),“规定,指定”及“禁止,遏制”,并引申为“控制”“掌管”。(13)

      “专制”语汇在清代后期的经世文编中频繁出现,概括有几种语义、用法。(14)

      首先,“专制”指官员“专任”事权,用作描述性动词,多褒义。意在强调地方行政权属统一,与之相对的概念是“事权分任”。清代地方官员的设置重叠烦冗,有中央集权之效;但及至晚清,内忧外患已促发了政局变动,大有权力向地方下移的趋势。因而,提高地方行政效率,是地方官提出的主要经世方策之一。

      咸丰五年(1855),正值清军与太平军在长江下游相对抗,直接相关的安徽凤阳知府的杨沂孙曾作《暂设皖南巡抚议》一文,建议“暂设一皖南巡抚,重其职守,一其事权,钱粮之征解,官吏之举劾,要隘之堵防,兵勇之调遣,悉专制之”。在杨沂孙的语境中,“事权一”是安定地方,战事得力的首要条件。杨氏具体建议调整皖南地方州府区划,专设大吏统辖,都是为了使官员“专制”而“一事权”。“为今日之皖南诸郡计,非设巡抚,不足以一事权而得战守之宜。”“必得大吏专制之,然后事权一而可以有为。”而以往的弊端在于,浙抚与皖抚对于徽宁地方,各管一面,“上之事权不一,下之耳目多歧”。“浙抚之于徽宁,惟调遣兵勇出境防堵,得以专制;其他钱粮之征解,官吏之调补,皆听皖抚办理;而皖抚又远隔江北,不能尽理。所以两年以来,吏民徘徊瞻顾,无所适从。”(15)

      “用人专任”的原则,也可以扩展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的机器制造、铁路工程方面的经营管理,不仅限于政府行政。马建忠《借债以开铁道说》提道:“今制津京铁道,用人宜专制,法宜善。”(16)这里的“专制”是“专任、责(制造权等)”的含义。

      “用人专任”思想应用到军权上,即将领“专制”军事指挥权。《皇朝经世文编》中有这样的用法:“上御则掣,下抗则轻。故将以专制而成,分制而异,三之则委,四之五之则扰而拂。……善将将者,择人专厥任而已矣。”(17)针对军事的衰落,晚清士人提出了传统的“择将专任,不使分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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