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不断加剧。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2003年,欧盟出台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条例》;2004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同年,国务院第551号令公布并将于2011年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废旧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产品列入首批回收处理产品目录。该条例鼓励电子类产品制造商积极承担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的责任;第559号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一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总则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为了缓解废旧电子产品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借鉴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颁布了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方面的若干法规政策,具体如表1所示。 由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以上政策规范的说明,可以看出,国家已在使用给予供应链成员的补贴以及向制造商、回收商以及零售商征收环境费用。而补贴则是广义的奖励措施,因此本文的奖惩机制和税收—补贴机制则是受这些政策启发。
随着人们对环境和资源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探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目前研究最多的是通过设计政府奖惩机制鼓励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在其他方法上却是研究较少。Atasu等[1]建立了政府、制造商及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博弈模型,政府为引导制造商积极回收再制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而给予制造商一定量的补贴。运用政府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补贴的方式,探讨了有效的回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Atasu[2]建立并比较了政府对制造商实施完全惩罚和设定目标回收率这两种机制,证明了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对两者机制的选择不同;Kwok等[3]认为国内企业实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各个驱动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认为国家补贴政策是推动制造商积极回收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Mo Hongpin等[4]则是通过调研总结认为政府可以应用税收激励政策来引导企业提高对废旧产品的再利用。Mitra等[5]通过对政府只给予制造商补贴、只给予再制造商补贴以及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同时进行补贴三种情况的比较,分析了其对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利润变化产生的影响。徐兵等[6]利用博弈理论设计了两条分散式闭环供应链的竞争决策模型,即政府补贴下政府、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三阶段博弈模型以及基于经济—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回收模型,给出了实现经济—环境效益最大化的政府补贴策略。付小勇等[7]研究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问题。当生产商采取生态设计时,政府对其进行激励,以便处理商进行拆解。这说明政府在处理商处理废旧电子的拆解方式中起到很大的作用。Aksen等[8]通过建立政府补贴制造商的两个模型,得出了在回收率和收益目标相同的情况下,支持性比立法性更需要政府的补贴。Mitra等[9]提出三个模型,即:只补贴再制造商、只补贴制造商和同时给予制造商和再制造商补贴,探讨了政府在制造补贴对于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影响,得出制造商和再制造商都有补贴能获得最优决策的结论。在逆向供应链方面,Savaskan等[10]用博弈的方法研究了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在再制造闭环供应链中如何决策以及制造商如何回收废旧产品的问题,他们提出三个方案:制造商直接回收、制造商委托零售商回收和制造商委托第三方回收,并对这三种方案进行比较,得出最优决策。后来,Savaskan等[11]在此基础上考虑了当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时,制造商回收废旧产品的方案选择。白少布等[12]研究信息对称和不对称情况下,通过制造商激励与零售商努力投入与产品回收对销售的贡献率和设计改进对回收利润的贡献率,来获得最优均衡的模型。Subramonian等[13]提出政府运用激励机制可以对汽车配件的再制造起到积极作用,再制造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加强协调。王文宾[14]等初步探讨了政府的奖惩机制对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决策的影响。王文宾等[15]探讨了政府奖惩机制对制造商回收再制造决策的影响,提出四种情形:不回收再制造废旧产品情形下制造商的决策、无奖惩机制逆向供应链集中式决策、无奖惩机制逆向供应链分散式决策和奖惩机制下逆向供应链的决策。王文宾等[16]运用博弈论构建了闭环供应链集中式决策模型以及基于回收量和回收率的政府奖惩机制下的决策模型,结果表明基于回收量和回收率的奖惩机制能有效提高废旧产品的回收率,并且能够起到降低新产品价格的作用。郭军华等[17]研究了WTP差异下再制造闭环供应链的定价策略与协调机制。作者分别研究了集中式决策和分散式决策两种情形下的最优批发价和零售价,结果表明,集中式决策优于分散式决策,因此设计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再制造闭环供应链。叶枫等[18]运用博弈论与双层规划论研究比较了基于制造商拥有库存设施的决策模型和基于回收商拥有库存设施的决策模型。结果表明,政府规制和政府补贴机制下,两个模型的优劣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