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木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原文出处:
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基于“北京市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的调查数据,本研究从公平感、政府认知和生活满意度三个层面,分析了新生代流动人口在直接利益相关和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意愿。研究表明,工作不公平感、社会不公平感对参与这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促进效应,个体不公平感没有显著影响;对政府缺乏认同感、满意度、信任感会促进参与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但不会影响参与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生活满意度和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水平等个体因素在参与直接利益相关和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具有完全相反的影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具有较为复杂的诱因,政府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区别的预防和处置。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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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各大城市,以流动人口为利益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它们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冯仕政,2015)。相对于老一代流动人口,新生代流动人口在生活背景、价值观念、行动取向等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刘春泽,2013)。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表现出更为强硬的态度,以制造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表达诉求,争取权益,从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发动者(刘传江等,2012)。本文研究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旨在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必要参考。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有关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研究

       不少学者采用事件参与意愿作为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测量指标。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动力,了解参与意愿有助于减少群体性抗争等非理性维权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梁宏,2013;翁定军,2010);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测量难度大,而在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意愿广泛、稳定、长期潜伏于群体内部,因而对参与意愿影响因素进行测量以评估和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更为可行(梁宏,2013;吴开松、李华胤,2014)。

       但是,参与意愿只是一种行为倾向,是选择做出参与行为的内驱力,在时间上早于参与行为的产生,因此并不一定会带来实际后果;而参与行为则宣告参与群体性事件已是既成事实,因此势必会带来实际后果。由于参与意愿与参与行为之间存在“想”与“做”的本质区别,因此人们对动因纷繁的前者的研究往往不及对后者来得深入。一些理论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解释尽管有一定说服力,但并没有深入考察群体性事件利益主体的参与意愿。因此,有学者指出,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应该从个体心理方面的特征着手(翁定军,2010)。张书维等(2010)从相对剥夺感出发分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他提出,如果流动人口对自身的生活处境长期存在不满情绪,那么他们就会产生挫折心理和更多不良情绪,从而形成攻击性行为(即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

       (二)理论与研究假设

       1.利益受损与公平感理论

       “利益受损”是指农民工打工期间主要在工作场合遭受的诸如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利益侵害(蔡禾等,2009)。学者通常将利益受损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认为只有在利益受损后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把群体性事件简单理解成利益受损后的维权行动(郑卫东,2014)。这些结论显然失之偏颇。有学者指出,就业身份、工资收入、工作中的不公平待遇会影响劳动者的公平感认知;职位、薪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较低,在实际工作中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缺乏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很可能选择利用集群效应来壮大自身力量,形成规模化的抗争方式(宋宝安、华雯文,2013;吴开松、李华胤,2014)。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利益受损并不足以导致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利益受损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不满的消极情绪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李培林,2005)。由此可见,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只是利益主体公平感认知的起点,只有当利益主体在对现状不满的消极情绪的作用下,利益受损才会使利益主体产生公平感的认知,进而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聂军,2011)。

       而对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机制,利益受损理论就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一些学者开始直接运用公平感认知理论对此类群体性事件进行解释(姜金责等,2014;孙德超、曹志立,2015)。当人们感到公平时,就会表现出积极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反之就会出现破坏性行为。亚当斯(Adams,1965)提出了公平理论,认为人们主观感受到的公正性(equity)、平等性(equality)、需求性(need)直接影响了公平感,人们会因其所知觉到的公平感而产生不同行为。一旦产生不公平感,人们就会出现不良情绪,进而采取各种行为方式来减轻这种不公平感对内心造成的压力。实际上,公平感不仅包括对社会层面公平状况的认知,也包含对个人层面公平状况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对个体能力与成就匹配情况的认知方面。流动人口会与其他类型的群体比较其劳动付出和劳动收入,并依此对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被剥削状况做出评价,从而形成他们的公平感认知。因此,个体公平感也是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素。个体公平感是个人通过将他人的情况作为参照系,对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所作的比较判断。流动人口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无法根据自身情况规划出未来的生活愿景并有步骤地去实现它,就很可能会产生个人不公平感,进而衍生出负面情绪和行为(李升,2015)。因此,本文将公平感分为社会公平感和个人公平感两个层面的变量,分别检验其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由于新生代流动人口普遍易受工作条件影响,所以本研究加入了工作利益受损变量,以检验他们由于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形成的“心理阴影”对其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a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在工作中曾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具体情况有关;曾经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越多,其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1b 新生代流动人口是否会参与群体性事件,与他们的社会不公平感有关;社会不公平感越强,新生代流动人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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