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感与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浩军,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同感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意识现象,是我们认识和理解他人的方式之一,是同情、爱或怜悯的基础。同感在本质上是一种情感共鸣,它能够激发我们的道德情感,从动机上引发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同感是道德感知的基础,是我们通达道德领域的入口,也是对他人担负道德责任的必要前提。同感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有助于塑造学生健全和成熟的道德人格,同感教育应当成为家庭和学校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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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同感(Einfühlung/Empathy)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意识现象,是我们从第一人称视角出发对他人的意识或主体性的经验,是对他人的心灵或精神生活的一种感受、把握或理解。道德哲学家和道德心理学家在一系列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同感与道德动机、利他主义感受、道德感知和道德教育等有密切关系。本文将主要结合道德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同感与道德的关系予以考察。

       一 同感与道德动机

       道德哲学认为,同感能够从动机上引发道德行为。这种看法在近代的道德哲学家那里就已经出现。在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休谟(David Hume)、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贝恩(Alexander Bain)等人的讨论中,“同感”往往被假定为道德和审美体验的基础。道德并不像康德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的自然禀赋或情感之上。①

       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同情”是人的最基本的人性,或者说,是人性中最显著的一种自然倾向(propensity)。②我们心中的欢乐、痛苦、愤怒、悲伤、忧愁等情感,都是以“同情”的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得的。

       人性中再没有哪种性质——不论就其本身还是就其后果而言——比我们所具有的对他人产生同情(sympathize with)、并通过交流(communication)③接受他人的心理倾向和情感的倾向更加引人注目的了,不论这些倾向和情感与我们自己的倾向或情感有多么不同,甚或截然相反。……愉快的面容将一种明显的满足和宁静注入我心中;而愤怒或悲伤的面容却投给我一种突然的沮丧。仇恨、怨毒、尊重、爱情、勇敢、欢乐、忧郁,所有这些情感,我大都是通过交流,而很少是由我自己的天性或性情而感觉到的。④

       在休谟看来,“同情”作为“人性中非常有力的一个原则”⑤,不仅是获知他人感受的唯一来源⑥,而且也是我们的道德情感的唯一来源。⑦因为只有“同情”才能使我们了解“公共的善(public good)”的价值,从而去关心“公共的善”、“人类的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⑧;也只有“同情”,才能使我们对所有“人为的德性(artificial virtue)”心生敬重。所有的“道德情感(sentiment of moral)”或“德性情感(sentiment of virtue)”都建立在“同情”的基础之上。⑨

       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认为,“同情”是人的本性,是人性的基本原则。

       无论一个人被认为如何自私,在他的本性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当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些原则就是怜悯(pity)或同情(compassion),就是当我们看到或生动地设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情感。我们常为他人的悲伤而感到悲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原始的激情一样,绝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即使是一个最残暴的恶棍、一个极其冷酷无情的违反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⑩

       在亚当·斯密看来,虽然“pity”、“compassion”与“sympathy”这几个词本意都是“同情”,但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几个词的含义都发生了变化。它们首先不是指道德意义上的“同情”,而是中性意义上的“同感”或“感同身受(fellow-feeling)”(11)。然而,一方面,正是由于所有人都具有“同情”的能力,都能对他人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产生同感,所以,当我们面对他人的痛苦或不幸时,都会从内心激发起道德情感。(12)比如,当一个人谋杀他人之后,他可能会因为“同情”(即同感)感知到受害者对他的怨恨,因而陷入巨大的恐惧和深深的悔悟之中,并因此从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否定,而对受害者(鬼魂)的复仇持赞同(approbation)态度。(13)另一方面,亚当·斯密基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很多,比如自爱、同情心、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等。由于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总是在自爱心的驱使下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因而就有可能为了私利而损害公益。因此,为了使私利与公益达到平衡,就需要激发人的同情心和正义感,通过利他主义的道德情感来约束人的自私的情感和行为,控制人的利己主义倾向。(14)

       休谟和亚当·斯密的“道德感”理论虽然最早探讨了同感与道德动机的关系,但遗憾的是,正是他们对“同情”概念的规定和使用,造成了与后来从中衍生出来的“同感”概念的混淆,并为两者在语义和语用上的混乱奠定了基础。休谟和亚当·斯密等道德哲学家所使用的“同情”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有一种“被动的”意味,即我们往往因为被动地遭遇或经验到他人的痛苦与不幸之后,才产生了对他人同情或怜悯的感受。相反,后来的“同感”概念则意味着,我们试图更为“主动地”将自身投射进他人的心灵,通过有意识的理智努力来感受和把握他人的情感和思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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