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3-0045-04 对道德本体的研究和阐释需要从道德主体寻求切入点,并由此揭示道德之应该的缘由。历史上影响最大、争论最多且最接近于道德本体探究的是关于道德依据的“应该说”。正如宋希仁教授所说:“没有对‘应当’的自觉和理论认识,就没有科学的道德哲学和科学的发展观。”[1]建构科学的道德哲学,其最为基础性的概念就是对“应该”(“应然”“应当”)①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不管是唯心主义者还是旧唯物主义者,他们对道德之应该的本体论追问要么坚持唯心的所谓辩证法,要么形而上学地去解析道德,难以给予科学的解释。如,沙甫慈伯利认为人天生具有一种能感悟道德善恶的“内在感官”——“道德感”,人的这种内在道德感,能够感觉出情感合意与否的样态及行为美丑善恶的性质。因此,人们对道德的价值判断是人的内在感官的直接感悟。康德认为,道德价值及道德法则不能建立在感性经验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人的善良意志的基础上。善良意志不是因人的感觉善而善,而是因其自身善而善。只有这种善良意志的善才是无条件的善。康德为了消除人们对于善良意志之道德善是否唯意志论的疑虑,着重指出,善良意志不是本能的意志,不是单纯追求感性快乐和幸福的意志,并认为单靠本能意志指导行为,那是没有理性指导的人所具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意志。只有理性才能引导人们去追求更高的目的和价值,理性的最高使命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总之,在康德那里,本体意义上的人的道德即为因其自身善而善的道德善。[2](326-328)尽管诸如此类的似乎不同理路的道德解释都力图在寻找道德存在的依据,但是道德缘何存在,并不是人的感觉或善良意志所能逻辑地说明的。以“应该”之辩证法视角探讨道德依据即作道德本体论追问则更进一步拓展了这一认识,最具代表性的是黑格尔。他认为,道德是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那种自在的“应该”,是“自然的定在”。但他又说,作为主体的人又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3],人其实“是被规定了的东西”[3](46),这个被规定了的“规定”就是自在定在的“自身自由”的道德转变为“主观意志的法”,即所谓的“抽象法”,它既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自身,又是实现“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的手段,“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3](46)。然而,道德自身或称“自在道德”与作为主体的人的道德是有距离的。因为,抽象法带有主观性,它难以与自在的道德“应该”实现同一。为此,黑格尔试图让道德与抽象法在伦理阶段实现统一。他说:“伦理是自由的概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164)简言之,“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3](162)。黑格尔把道德与伦理分开的同时,又试图让道德与抽象法在伦理阶段实现统一。这是黑格尔在对道德作本体论阐释中超越康德的地方,也具有一定的思想合理性。但是,实现“伦理性的东西”即主观意志与行为的统一,这是黑格尔的一厢情愿。 不管如何抽象地理解道德,道德仍然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社会历史尤其是社会关系中来寻找道德的依据,才是唯一可走的正确道路。 道德是指人“立身”“处世”的客观的应该及其所体现的责任和规范。为此,我们有必要以人为切入点去认识人的存在理由及其责任缘由。苏格拉底说过,人是理性的动物。孟子认为,“仁也者,人也”(《孟子·尽心章句下》)。亚里士多德指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比理性更属于人了。人是讲道德、有理性的,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自觉的存在,自觉性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依据。既然人的存在的合理性体现为讲道德、有理性的人的自觉性,那么,人的自觉性又是如何体现和展示的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的自觉性体现在对人和人际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上。人的存在的合理性和自觉性内在特质是人对人类所特有的人之关系性的认识和把握。 人之关系性即人的社会性。事实上,社会为人的存在提供了依据,同时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奉献了条件。而社会本质上具有“过程”特质,它是永恒的不断发展着的自然历史过程。决定于并受制于社会的每一个人“天生”或“注定”有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应该为社会的发展不断注入自己应该注入的“要素”和“力量”。否则,人就将失去做人的资格。所以,人对其自身所面对的社会负责是人自身合理、自觉存在的前提。这就是说,人之为人在于按社会生活中的客观之“应该”所体现的责任和规范即道德要求立身与处世。 我们所说的道德之“应该”所体现的规范要求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他不同于带有“角色意蕴”和“利益意蕴”特质的道德规范。尽管对于一定的角色和利益群体来说,体现为规范的特定的“应该”都是以“应该”理由出现的。然而,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应该”及其所体现的规范只能是一定社会的群体、阶层和阶级等的“应该”及其规范。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应该”及其规范都有阶级的烙印。而科学的道德之“应该”及其规范不同于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之“应该”及其规范,它不代表某一群体、阶层和阶级等的角色和利益,除非某群体、阶层和阶级等的角色或利益代表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故体现为科学道德及其道德规范之“应该之应该”其本身就是“应该”的。换句话说,这“应该之应该”的“应该”不受任何因素的制约,是一种“必然”。所以,科学意义上的道德是“应该的应该之应该”,是道德本体及其道德规范之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