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部研发能力有限……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问:我公司为吸引顾客,随机向社会群众发放现金网络红包,请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若涉及,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是随机派发的,其目的在于业务宣传和打广告。同时,企业很可能将这笔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此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同时,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也就是说,对于派发的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现金网络红包免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如果单笔红包金额不超过1元,则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1元,则需要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以发放的金额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第一季度因经营地突发自然灾害(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未及时认证,是否还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但是,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太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贵公司若能提供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申报抵扣逾期未抵的进项税额。

       问:企业在举办活动时向特定个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电子红包与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电子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那么应分别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参照该项税收规定,企业向参加上述活动的特定群体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见,企业向特定个人发放的电子红包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是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就职单位是以现金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电子红包属于“定向红包”,是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电子红包应由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