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内部研发能力有限,我公司将部分研发项目委托给外部机构研发,请问我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则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问: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创业投资发展,我公司是多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要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同时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的两个条件。同时你公司如果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根据公司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每月为在职员工发放交通费补贴400元,随工资一并发放。请问我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