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的起源与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私有制不是为了制造“万恶”而被发明的,而是出自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尤其是不仅包括生产工具,也包括生产对象的整体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更是原始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和伟大发明,它本质上属于一种最基本的按劳分配,能持续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同时,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在社会中开启了人与人之间活得更好的竞争,而这种竞争也是推动整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巨大引擎。虽然私有制被人认为是导致阶级剥削和其他诸多罪恶产生的“万恶之源”,但其实它不仅不是产生这些罪恶的充要条件,而且连必要条件都算不上。所以,对私有制的认识,我们还应采取辩证的态度重新对其加以认识。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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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1;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6)03-0008-05

       笔者将对私有制的起源,给出不同于以往的回答。这个不同的回答,也将意味着对私有制做出不同于以往的评价。

       一、对通行回答的质疑

       被柏拉图、卢梭、莫尔等不少思想家乃至历史唯物主义说成是“万恶之源”的私有制,是在什么时候出现的?是在原始社会。这一点无人置疑。

       问题是:它是在原始社会的哪个时期出现的?为什么在实行财产共有、共同生产、集体劳动和平均分配的社会制度的原始社会,竟然又会产生出与这些社会制度完全相悖的罪恶的私有制?促成它出现的条件和原因又是什么?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认为,私有制是随着“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游牧部落从其他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之后出现的[1]156。但是,他同时也坦承:“至于畜群怎样并且在什么时候从部落或氏族的共同占有变为各个家庭家长的财产,我们至今还不得而知。”[1]157这就是说,恩格斯在此给出的只是私有制产生的时代背景条件,而没有关于私有制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过程的解释。我国的历史唯物主义者则根据自己对此书的解读,并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相关论述,形成了这样的通行回答:私有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金属工具的出现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推动了社会劳动大分工的出现和个体生产的出现而诞生的。因为社会大分工引出的商品交换,使得代表氏族或部落进行剩余产品交换的首领可以假公济私,把交换所得的剩余产品据为己有;而个体生产即个体劳动和个人经营的出现,则使生产资料和生产品逐渐变为个人私有财产[2]157[3]20-21[4]77。

       但这样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有倒果为因的错误。

       首先,如果这时还没有个体家庭和个体家庭私产,即如果还没有私有制,首领怎么会将交换所得据为己有的必要?他又能将这些不义之财藏匿于何处?且不说进行大宗物物交换的人也不可能只有首领一个,也不说当时只有德性高尚、办事公道的人才可能被选为首领。事实上,这时是已有个体家庭和家庭私产,所以至少已有生活资料的家庭私有制。这就是说,在社会大分工和商品交换出现之前,已有私有制存在。

       其次,如果事先没有个体生产的产品归个人所有的私有制规定,即使随着金属工具的出现,个体生产和以单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成为可能,谁又愿意去进行个体劳动和个体家庭的生产经营?或者,即使有愿意去的,恐怕也不会好好地劳动、好好地经营。因为他所生产的产品既然不归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所有,那干好干坏又有什么区别?因而即便在私有制之前偶尔有个体生产出现,也不可能持久或固定化,更不可能普遍化。因此,所谓导致私有制产生的个体生产或个体家庭生产经营,不可能普遍存在于还没有私有制的时候;相反,普遍的个体生产和个体家庭生产经营只能出现于有了产品私有制之后。

       综上可知,在国内理论界广泛流行的私有制起源论是经不起推敲和不可取的。

       二、私有制的出现与发展过程

       实际上,私有制的出现应该比上述通行说法要早得多,而且它的出现也不需要那么多和那么复杂的前提条件。

       私有制可以被定义为哪些资源或物品可以归个人所有的正式规定。如是,一旦有了私有物或物品的私有化,也就有了私有制。只不过物品的私有化,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相应地,私有制也有一个从简单到丰富、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

       按照这样的理解,应该是自从有了由人专门制造的非一次性耐用劳动工具之时,就有了私有制,其具体时间可以上溯至有石斧、石刀和其他石器的旧石器时代的早期,其内容是关于劳动工具归工具的制造者拥有和使用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又是由其必要性构成的。其一,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大家准备拿工具开始集体劳动时很容易造成混乱与纠纷。因为这些由不同人制造的工具,存在技术和做工方面的差异,有的好用,有的不太好用,由于每个人都愿意用更好用的工具,这就难免会发生无序的争抢和僵持不下的争执。其二,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每个工具都是随机地被个人使用,人们在使用工具时就不会爱惜工具,结果势必大大折损工具的使用寿命。其三,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利用空闲时间主动去制造工具,更不会去想方设法发明新的工具。当然,实际的情况更可能是,原始人一开始就对“谁制造工具就拥有该工具”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由于这时的工具简陋,绝大多数工具都能由个人单独制造,个人就成为了工具的所有者,除非后来在中、新石器时代出现的那些必须靠集体协作才能制成的较为大型或较为复杂的工具,如独木舟、弓箭之类,在还不够人手一件的情况下,才会暂时属于共同所有。

       接着被私有化的物品,是稍后被人类发明并用劳动工具制作出来的遮体衣物、鞋帽、身首饰品、饭碗、容器等非食物类的生活资料,亦即生活用品。于是,私有制就又有了关于耐用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必要性,与劳动工具需要归个人所有的必要性的前两条一样,也是为了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延长这些生活用品的使用寿命。当氏族社会从母系氏族公社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并形成对偶婚家庭或个体家庭以后,生活资料私有制所包括的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分给个体家庭的房屋、食物、家用陶器和各家自己打造的各种家庭用具,也成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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