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近期的理论取向有所变化,从先前推许“自由民主”的胜利转而强调国家能力和秩序的重要性。他把国家、法治和责任政府(民主)看成政治发展的“三大组件”,认为三者发生的顺序不同,对政治发展的进程及后果有决定性的影响;若在三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当关注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或译“国家建构”、“国家建设”)。他所说的国家构建,指的是国家的制度和能力的建设,并把它与现代国家的发展直接挂钩。①福山的理论在国内学术界引起了关注,毁者和誉者的分歧大体上缘于各自的理解和取舍不同。不过,国家、法治和责任政府只是分析政治发展的工具性范畴,如果认为它们在实际的政治发展中是可以随意取舍或理性排序的选项,就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就美国革命时期政治发展的实际而言,国家、法治和责任政府之间的关系要远为复杂和不确定,美国建国一代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也与今天大不相同。 大致说来,在18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国家、法治和民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交融并进的。13个殖民地脱离母国而独立,迎头遇到的急迫任务就是建立新的国家,这可以说是初始的国家构建。②不过,美国建国者最关心的问题并不是国家的能力,而是如何使国家无害于人民的自由和安全。他们相信,只有抑制国家的能力,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对权力的戒惧,对自由的热爱,对安全的关切,在当时构成一种具有极大塑造力的政治文化语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方式和过程。而且,在美国建国者看来,无论是抑制国家的能力,还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都必须借助适当的政体(制度安排和权力分配)才能做到,而这一政体只能是“自由的共和制”。据时人的理解,这种政体的最大特点,一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各项制度的运行须依托于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政府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问责;二是由此形成的国家是“法治之国,而非人治之国”,③其制度安排的根本原则是把立法、执行和司法三种权力分开,并使之相互制约和平衡,以防止权力危害自由。进而言之,这两条在共和制的实际运行中乃是合二为一的,因为“自由的共和制的精髓在于,人民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固定法律所统治的”。④这等于说要用民主的方式实行法治。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建国者选择的“自由的共和制”是一种新政体,不仅他们自己没有多少经验,而且在世界历史中也缺乏成功的范例。因此,他们关于政体的探讨具有突出的想象性。正是这种创造性的政体想象,在新国家的形成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是在两个层面上交互进行的,这可以称作“由州而国、州国互动”的方式。这里的“州”,其本义就是“国”;而“国”则是指由各州组成的联盟式国家,有学者称作“中央国家”(the central state)。从国家构建的角度说,这种特殊性引出了一些很重要但又经常受到忽视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首先是在州的层面上展开的,首先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是州的制度,首先受到重视的也是州的功能和能力。不过,州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乃至妨碍“中央国家”的发展,这使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显得独树一帜。另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州的制度建设又为“中央国家”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央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功能设定,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州政府模式的放大,或者说是综合多个州的政府模式而加工改造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州一级的国家构建对“中央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塑造性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城的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国家的制度时,参照、模仿甚至照搬了某些州的制度;⑤二是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反联邦主义者在许多方面以州的理念和制度来质疑、挑战和批判联邦国家的设计方案,从而推动了对“中央国家”的权力和功能的反思与调整。可是,以往在讨论美利坚国家的形成时,对州层面的国家构建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1775年4月独立战争开始后,英国任命的总督纷纷逃走,殖民地各级政府的权力迅速转移到革命者手中。但是,管理各种事务的并非常规政府,而是临时性的委员会。在殖民地一级,以原来的议会下院为基础形成的省区大会,或原来议会的民选下院,接管和控制了本殖民地的权力;在县和村镇的层面,当地人组建的通讯委员会或安全委员会等,扮演了临时政府的角色。这种常规政府的缺如,让许多人担心会发生无政府状况;而且,没有常规政府的组织和运筹,战争所需的兵源和物资供给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纽约的报纸上有文章在论及本殖民地的政府问题时说,由各种委员会组成的大会并不能行使常规政府的功能,“没有一个新的合法政府,普遍的混乱必定接踵而至”。⑥弗吉尼亚也有人呼吁:“你们没有政府,没有资金,没有部队。我恳请你们,将你们的心思转向确立一种宪制吧。”⑦同年秋天,新罕布什尔和南卡罗来纳请求大陆会议批准它们建立自己的政府。不过,直到1776年5月10日,大陆会议才正式建议各殖民地自行建立正式的政府。受到独立的推动,到1776年底,有10个州建立了常规政府,其余各州到1780年都完成了这一工作。同时,随着《邦联条例》的起草和批准,作为13州联盟机构的邦联政府也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