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土地私有与公用需求矛盾发展略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元天,南京大学 历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 王元天,男,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土地所有制的不同,是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差异。在我国,公共用途的土地都是由国有土地来承担的;在历史上的英国,则由公用地承担。中世纪的英国,公用地是个人享有土地公权的私人地产。到17世纪的中后期,随着私人地产权的确立和私人地产面积的扩张,长期存在的公用地逐渐消失,土地“私有”与人们对土地的公用需求之间冲突不断加剧。针对这一问题,地方民众率先通过实践尝试,成功地利用土地信托,创设了新型的公用地,即信托制下以公众为受益人的私有地产。这是在私有制框架下,为公私冲突提供合法解决的先例。地方上的成功,推动了国家对公私冲突态度的转变,并且相关法律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变,尤其是对土地私有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信托制度来管理土地,对于我国今后的土地使用改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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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5-0168-07

       土地所有制的不同,是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差异。在我国,国家有权利用国有土地架桥铺路、修建公用设施,而土地的国有性质也为其公共利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英国,却是只有私人地产而没有国有土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英国,路桥、公园都是私人地产,而且人们一旦走出家门,就必须踏入他人的地产,甚至要申请无数的进入和通行许可,还要担心今天的道路,明天会不会变成菜园而被封了起来?在几百年前,英国还真的曾面临过类似的问题。私人土地产权在英国的确立和发展进程中,在土地私有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都对土地的公用需求形成过挑战。那么,英国为什么可以没有国有土地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英国17世纪私人地产权确立后,土地私有制与人们对土地的公用需求之间矛盾的发展过程进行一番梳理。随着英国私人地产的不断扩张,使得公用地在地理上和法律上都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受影响的不仅是具体冲突中少数人的经济利益,更使社会大众的传统生活方式受到影响。特别是进入19世纪,土地的私产性质,与人们对土地的公用诉求,在社会上引发了越来越激烈的冲突,它严重地冲击着私有制。然而,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初却并非来自英国政府,而是在地方解决具体的冲突中,群众率先试用土地信托成功。这种信托方法得到推广,国家的态度也逐渐转变,随后的立法也及时给予跟进。本文将通过梳理这一发展过程,回答英国为什么可以没有国有土地这一有趣的问题。

       一、公用地消失与公私冲突的激化

       在英国历史上,土地的公用需求主要是通过“敞田制”下的公用地来满足的。“敞田制”是中世纪盛行于欧洲的一种土地制度,本意就是指土地不设栅栏开放公用。瑟斯克将其主要特征归纳为四项,即耕地、草地划分为条田由各个农户分散持有,收获后和休耕期的耕地和草地对公众放牧开放,条田占有者有权在未开垦的公地、荒地放牧以及拾柴、拾泥煤等等,以及“敞田”的管理利用由庄园法庭和村民议会统一管理。①由此可见,“敞田制”下的公用地包括了庄园或村庄中的收获后的耕地以及未被开垦的公地、荒地。②

       “敞田制”下的公用地,之所以具有公用性,是基于人们依据习惯而享有的土地公权。布莱克斯通对土地公权的定义,“人们获取他人土地部分产品的合法权利(right)或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经济利益(profit)”,包括放牧、捕鱼、伐木、挖煤等。③这是颇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它指明了土地公权并不是一项土地财产权利(property)。但是,它的问题在于过于注重于公用地的经济价值,却忽略了它的社会意义:基于土地公权获取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或利益,首先意味着这片土地对你是开放的,你能走过去并呆在那。比如,你要去林间采摘,意味着你首先可以进入他人的林地,穿行其间,并在那里逗留。这种空间的开放,并非法律所直接授予,但仍然为公权所有者所享有。④

       公用地在英国分布广泛,且影响人口众多。“敞田制”下的公用地一直到18世纪初,在英国都有广泛分布,以北安普顿郡为例,尽管到1720年已有1/3的土地被圈为私人地产,但当地90%的人口都生活在余下2/3仍实行“敞田制”的地区。⑤而在社会上享有土地公权的人口众多。首先,土地占有人(landed commoners)毫无疑问地享有土地公权。无论是耕地还是草地,只要占有一点土地都会被赋予土地公权。在18世纪晚期北安普顿郡20个还在实行“敞田制”的教区中,这类土地公权享有者平均占到了37%以上;其次,房屋住户(cottage commoners)也享有土地公权,无论他拥有的是小屋、小酒馆、磨坊、农舍,还是其他建筑。1753年,沃明顿一间小屋的出售广告中,标明了拥有此屋即可获得在公地上放牧两头牛和10只羊的权利。此外,许多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无地者(landless commoners)也享有土地公权,包括劳工、手工工匠、小商人、外来移民、牧民以及穷苦的老人、寡妇等等。⑥

       大规模的公用地,作为开放性的空间,塑造了英国人的生活方式。在大卫·霍尔对18世纪开放乡村的描述中写到:乡村热闹的而不空旷,人们在田里一起干活,边聊边干。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上人流、畜流每天有规律地来来往往判断一天中的时间,也可以根据人畜在田间和草地上的分布来判断一年中的时令。田地、围栏和畜栏的管理员会定期就农田草场的重新规划和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碰头,而会面地点通常在酒馆里公开进行,大家边喝边聊,而普通的公权享有者也可以围在旁边听着。每年丰收后农田,会对拾穗人开放,剩下的残茬会用来放羊,而最后残留在路边的粮食会被猪、鹅一扫而空。人们沿着公共道路,穿越整个教区也不会侵犯别人的领地,孩子们可以自由地去路边草地上或河边为牲畜拾饲料,也可以在林间采拾浆果和坚果,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共享的。⑦

       中世纪以来,伴随着私人地产在扩张过程中不断蚕食公用地,土地私有与公用需求之间的冲突就一直存在。但是,即便17世纪私人地产权在英国确立后,由于公用地仍分布广泛,公私冲突尚不明显。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冲突才因公用地在议会圈地高峰中短时间内大量消失而激化。以英格兰地区为例,最早的圈地记录可以追溯到10、11世纪,据估算,到1600年时,可行使土地公权的农地有一半早已被圈占。⑧而包含两次高峰在内,通过议会圈地私有化的公用地总量还十分有限。在1830年前的议会圈地中,消失的公用地只占全英格兰总面积的18%。⑨但是,从议会圈地期间,各郡消失公用地在当地所占的比例差异可以看出,⑩一方面当时总面积不大的公用地仍广泛分布在全国,在各地充当公私冲突的缓冲带;另一方面,即便个别地区私产的比例较大,但没有牵扯到具体经济纠纷当中的人,仍然可以通过迁徙来避免生活方式受到影响,而不必直接挑战私人财产。因而,尽管因圈地引发的公私冲突长期存在于中世纪,但更多的时候只是涉及到具体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冲突。在议会圈地的高潮阶段,所剩不多的公用地,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私有化。特别是到了19世纪中叶,“敞田制”崩溃以后,快速扩张的私人地产直接挑战了广大民众的传统生活习惯。“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没有被剥夺的人们也遭受了空间错位。清空村庄和圈用田野抹去了曾是地方标记的纵横交错的传统人行道。圈地也意味着敞地的损失,人们通常在敞地赶集、聆听布道、参加政治集会或举行运动赛事等。这些活动并非各不相干,一场足球比赛有时就是聚集足够的人手去捣毁新的圈地栅栏的前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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