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6)01-0107-06 DOI:10.13277/j.cnki.jcwu.2016.01.015 近些年,许多儿童伤亡事件,都指向一个社会现实问题——儿童忽视。本文基于儿童保护的立场,将重点探讨针对儿童忽视的保护原则,并对构建儿童忽视保护机制提出政策性建议,以唤醒社会对儿童忽视问题的关注,进一步推动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儿童忽视的界定 儿童忽视与儿童遭受的情感冷漠、身体虐待和性侵犯通称为儿童伤害(Child Maltreatment)。世界卫生组织(WHO)1977年就认为:儿童虐待与忽视是一个社会现象和公共卫生问题,存在于所有社会的所有时段中。[1] 儿童忽视虽自古就有,但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侵害、被忽视以及受虐待的儿童问题才开始引起一些欧洲国家、社会组织的关注,并逐步从儿童权益保护和社会政策制定层面来积极干预儿童忽视问题。 如何界定儿童忽视,西方学者做了大量探索性研究。舒马赫和海曼认为,儿童忽视是一种虐待,是指家长或照顾者未能提供与孩童年龄相适所必需和必要的护理,包括住房、食品、服装、教育、监督、医疗保健以及体力、智力和情感能力发展所需要的其他基本需求。[2]戈登指出,儿童忽视是监护人等因忽视而未履行对儿童需求的满足,从而危及或损害了儿童的健康发展。[1]世界卫生组织将儿童忽视定义为:在孩子发展的阶段,由于照顾者的不作为或注意力不集中,对儿童的健康、智力、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3] 近些年,我国儿童忽视问题的发生愈发频繁,已引起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和学者的高度重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潘建平等认为儿童忽视指长时间且严重地有意忽略了儿童的基本需要(如足够的衣食住行、教育及医疗照顾等),危及或损害了儿童的健康发展;或在本应避免的状况下使儿童面对巨大的威胁(包括缺乏照料而忍受的饥寒、强迫儿童从事与其年龄、身体状况不相符的工作等)。[4]李媛等认为,儿童忽视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监护人具备为儿童的身心健康、营养、安全庇护和教育等方面提供照料的能力;二是监护人事实上长期对儿童放任不管以及怠慢,不满足儿童的基本需求,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漠不关心,对衣食住行及卫生不予照顾等。[5] 在西方学者看来,忽视最初被概念化为由于家长的疏漏导致孩子缺乏足够的照顾。隐含的前提是父母或照顾人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而中国的学者一般认为,儿童忽视不排除监护人、照顾人的有意为之(如潘建平等人的定义)。 实际上,儿童忽视是监护者不履行某些职责的状态,可在孩子的个人形象和行为中观察到。[6]78不论中外学者对儿童忽视定义如何,儿童忽视至少具有两个要素:(1)任何一个被父母、监护人或照顾人遗弃的孩子;(2)由于父母、监护人或照顾人的过错或习惯而造成孩子缺乏适当的照顾。 我国儿童忽视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儿童忽视状况的国家统计数据。潘建平等人开展的有关研究数据显示:我国城市3—6岁儿童总忽视率为28%,男、女儿童忽视率分别为32.6%和23.7%,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受忽视率高达42.9%,“三代同堂”家庭中儿童忽视率最低,为25.5%;与安全、医疗方面相比较,儿童在身心情感方面受到的忽视较多。[7] 一项对陕西省的调查显示,被调查儿童的总忽视率为32.5%,总忽视度为42.5。[8]另一组资料显示:6—8岁年龄段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忽视率分别为48.5%和37.5%,忽视度分别为(47.64+9.44)和(45.34+8.53),(P值均<0.01),9—11岁年龄段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忽视率分别为49.7%和37.4%,忽视度分别为(46.61+10.58)和(43.59+10.15)(P值均<0.01)。[9] 在我国,传统的照护伦理容易导致儿童忽视。照护伦理强调监护者对被照护者无私的、非对称对等的情感付出。[10]59但我国传统文化以成人为本位的儿童照护、教育的观念侵蚀着家长对待儿童的方式,儿童更容易受到轻视、忽视乃至蔑视。父母长辈往往以工作忙、事业压力大为借口,没时间和精力打理儿童的需要,即使教育儿童也常常是棍棒式教育。 此外,家庭保护功能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儿童忽视问题。人口控制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现代家庭规模小型化,许多传统家庭所承担的功能正在消退消失。不可否认的一个社会现实是,儿童与家庭面临的压力和风险陡增:当家庭因为离婚、经济不济、意外等事件发生时,家庭甚至会解体,即使是亲生父母,也会对自己的子女造成伤害,中国农村大量的留守儿童就是现实的写照。[11] 儿童忽视可对儿童的生长发育与安全、行为与情感认知、教育和社会化产生短期或长期的严重损害。“尤其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忽视对儿童以后的发育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它可导致从儿童到成人发育过程中不良的社会或情感反应,造成体格与心理、行为的失常或变态。”[12] 二、儿童忽视保护的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