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作为一个道德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西方社会存在了一个多世纪。19世纪,研究者对儿童抚育权(儿童获得基本的照料和免受伤害和剥削的权利)的集中关注引起了立法上的改变,如义务教育普及制度的建立和对童工的禁止。20世纪上半叶,众多研究者对儿童附属于父母这一现象进行抨击,主张他们是像成人一样拥有相同权利的法人,儿童不但拥有抚育权,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参与权和自主决定权。从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到1959年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再到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西方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从单纯的人道主义保护发展到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主体,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也从受保护权转移到儿童的参与权和自主权。 《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框架,约定了政府和社会所担负的责任。其所倡导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儿童所应享有的诸多权利来自于多年的研究和论证,迄今仍引领着众多研究。被动—自主这一维度的儿童权利框架更关注儿童主动的权利实践,关注儿童自身对权利的认知和态度。近年来,在儿童青少年积极发展观这一学术潮流影响下,对儿童自主权的实证性研究日益增多。 一、对“儿童权利合法性”的探讨 儿童是否应该拥有权利,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利?为什么要赋予儿童权利?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可以部分地阐释儿童权利的合法性问题。从人权角度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因此作为人类个体的儿童当然应该拥有权利。从人类发展角度而言,儿童是弱小的人类个体,他的健康成长与发展需要权利的保护。从历史角度而言,没有权利保护的儿童常成为社会发展的牺牲品、父母意志的展示品、社会功利的受害者。因此,儿童是否应该拥有权利已经无需讨论。近年来,对儿童权利合法性的讨论更多地集中于儿童权利与能力、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的冲突。 (一)儿童能力与权利 权利一词经常与能力相联系,成文法都会对权利主体的能力进行说明,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能力与权利关系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能力的发展服务于权利的实现还是在权利实践过程中能力得以发展。在大部分西方历史中,儿童期的标志是无法律行为能力。20世纪初,许多人认为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儿童的能力达不到运用权利的水平,其理由是自主、自治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而儿童的能力尚未达到自主、自治的水平。彼时的儿童权利仅仅只是人们追求社会功利的“副产品”,在倡导儿童权利时,人们更多意指其工具性价值,而非本体价值。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教育改革实验的出发点是服务政治、军事和经济方面的需要,而很少考虑儿童自身的发展需求。儿童权利更侧重受保护方面,儿童权利合法性在于其对社会发展的价值。 权利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正义和幸福,对于儿童而言,权利还拥有发展的价值。儿童的发展是身体和心理等潜能的逐步实现和蓄积,这一过程具有连续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潜能的实现和蓄积与权利的实现互为前提,儿童对权利的运用和理解受自身成熟程度的制约,又因权利实践机会的不同表现出发展的差异性。因家庭背景、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获得更多权利实践机会的个体比较少权利体验的儿童对权利的理解更准确、更深入。①人是本质,因此最终权利要服务于儿童的发展。“有权利就意味着有能力要求尊重,有能力提出要求,并有能力要求对方听取。”②美国学者菲德拉对能力与权利关系的陈述表明了其支持儿童能力的立场。儿童能力的发展与儿童权利的实践是相辅相成的过程,以能力为借口剥夺儿童的某种权利等于剥夺了儿童发展能力的机会。 20世纪初“儿童的发现”使越来越多的学科和研究者加入到对儿童的研究中来,儿童的本体性发展、儿童的主动建构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主张。根据心理学家埃里克森提出的“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儿童在1岁半就开始发展自主性了。所谓自主性是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能力。成人对儿童自主要求的尊重、宽容与适当控制可促进其自主能力的健康发展,过度的外部控制会压制儿童自主性的发展。由此看来,给予儿童适合其能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权利应成为儿童能力与权利问题关注的重点。 弗里曼也认为,“在寻求儿童权利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儿童的尊严和他的决定能力,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到完全自由的危险”。③完全自由之所以危险乃是考虑到儿童能力的有限性,因为能力有限,所以决策可能会发生错误。但是“说一个人有权利做什么事情和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对的,或者说他做这件事情没有错,有着明显的区别。某人可以有权利去做对他来说是错误的事情……反过来,某人可能做某件事情是对的,但是他没有权利这么做”。④ 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是:根据儿童能力发展的水平设置权利实践的等级,让儿童在各自年龄范围内获享与之相应的权利。如参与权,可根据儿童的能力水平在“倾听”、“征求意见”、“参与讨论协商”、“发起讨论”与“完全自主决定”之间找到合适的参与方式。 (二)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尤其是父母权利的冲突 从本质上说,儿童与父母权利的冲突源于二者地位上的不平等。几乎在所有的文化中,儿童的地位都不是从来就有的,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父母的财产、附属品到独立的社会个体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成人需要承认儿童的独立性并让渡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给儿童,而且儿童权利的实践多半是在成人尤其是父母权利的监管之下。这实际上意味着儿童与成人在地位上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