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将科技经费以科研基金、计划和专项等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是一国政府支持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式。当前,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继2014年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之后[1],2015年我国政府又发布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2],对我国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此项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我国科技计划的优化布局,将原有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调整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大类计划,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实际上,在推进落实中央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围绕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布局,如何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各类计划的经费和资助方式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以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等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在科技计划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本文围绕我国深化科技计划改革的实际要求,对上述国家在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科技计划组织管理体系和资助方式等方面的做法进行分析。 1 国外科技计划总体布局 科技计划是一国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活动的重要方式。因此,国家科技管理体制决定着科技计划的设立和总体布局。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科技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分散型科技管理体制,以及以英、日、韩、德为代表的集中协调型科技管理体制。总体而言,不同科技管理体制的国家在科技计划的总体布局上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结合国家战略需求,构建由科技宏观统筹管理机构设立跨部门科技计划、科技相关部门内设科技计划的计划体系。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型科技管理体制国家,往往没有专门针对科技计划进行总体布局,而是结合由国家战略需求提出的跨部门科技计划,通过科技宏观统筹管理机构(白宫科技政策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科技预算(含部门内科技计划)进行整体统筹,实现对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把握。美国跨部门的综合性科技计划一般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宏观科技协调机构设立,如国家纳米技术计划、网络与信息技术研发计划、气候变化研究计划等,这些计划的经费来自参加部门的研发经费。部门内科技计划则由美国能源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政府部门根据各自掌握的研发经费和所关注的重点领域自行设立。 (2)以中长期科技计划(规划)为主要依据对国家科技计划进行总体布局。对于日本和韩国等集中协调型科技管理体制的国家而言,其科技计划的总体布局往往通过中长期科技计划(规划)来实现。例如,日本根据其《科学技术基本法》制订5年期《科学技术发展基本计划》,该计划基本涵纳了未来5年日本科技计划的整体布局和安排。韩国也主要根据2001年出台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制定5年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对韩国科技计划进行总体布局,目前正在实施2013-2017年《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3]。欧盟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科技计划总体布局,其中,1984年开始实施的《研究、技术开发及示范框架计划》(简称欧盟框架计划)是欧盟最主要的科研资助计划,2013年开始实施第8个框架计划“地平线2020”,对欧盟主要支持的科技计划进行总体布局与安排[4]。 2 国外科技计划组织管理 2.1 构建系统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总体上,国外政府在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的过程中均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执行和服务体系,由宏观统筹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的资助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并包括面向科技计划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咨询与专业服务机构等(见图1)
图1 国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其中,科技统筹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科技政策与战略制订、科研经费预算统筹协调,以及设立跨政府部门的科技计划,如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英国创新与技能部、德国联邦教研部和日本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等。科技相关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与执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费预算和科技活动,设立相关领域科技计划等,如美国的国防部和能源部、日本的文部科学省等政府管理部门。国外的科技计划资助机构类似于我国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中提出的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在政府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运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为科技计划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如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署和能源高级研究计划、英国研究理事会和技术战略委员会、日本学术振兴会及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等。科技计划执行机构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主体,主要包括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活动的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等。此外,第三方咨询与专业服务机构在国外科技计划宏观管理、项目申报和评估等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英国通常聘请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