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大型销售企业的会计,我公司计划年末以培训班的名义组织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出国旅游,通过免收旅游费的方式对个人营销业绩予以奖励。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应全额计入有关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应根据奖励对象身份的不同,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者“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2016年1月,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有偿转让给某境外企业。对于此项业务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公司的财务人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另一种则认为,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按照实际适用的计税方法及企业属性,适用相应的增值税政策。 问:本人所在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2015年支付给集团公司300万元服务费,该笔款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公司与集团公司确实存在实际经济业务,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并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列明了集团公司向你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同时能够提供由集团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则符合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的该项服务费可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集团公司与你公司未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也不存在实际经济业务,则属于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我是一家物流企业的负责人。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工厂等提供仓储、运输配送服务的物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2015年10月,公司将一处自有的占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空置仓房用来储存化工原料、钢材、建材等。请问,我公司的仓房用地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