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法规视角的实物出资例证解析

作 者:
宋卉 

作者简介:
宋卉,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副教授。郑州 451150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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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实物出资实践中,由于投资方纳税意识淡薄和对《公司法》、税收法规相关条文的了解不够及时、理解不够透彻,造成应缴纳税款没有缴纳。这不但给投资方、被投资方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也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因此,本文从税收法规的视角对实物出资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规范投资行为,减少税收风险,确保税款依法缴纳。

       一、《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法律界定

       (一)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了限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也就难以确认其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有的股份,不宜用于出资;②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如明确禁止转让的文物等,不得用于出资。

       (二)出资价值的法律规定

       为防止股东利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高估资产价值,弄虚作假,虚增资本,欺骗被投资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所以,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真实的价值,避免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现象发生。

       (三)出资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定

       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在对资产评估、确认其价值后,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交付被投资方。《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出资的实物为动产,投资方需列明资产交接清单,被投资方接收资产时,双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果出资的实物为不动产,双方除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外,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二、税法对实物出资的税收界定

       (一)流转税相关界定

       以实物出资涉及的流转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增值税相关界定

       (1)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两点:①纳税人的确定。条款中规定的以货物出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人,所以个人以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外投资免征增值税。②货物包含的内容。这里的货物仅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为目前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属于计征营业税的范畴。

       (2)计税价格、税率的界定。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计征增值税的关键是确定计税价格和税率。投资方出资的实物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仅指动产),其计税价格和税率的确定方式不同。

       投资方以存货对外投资,其计税价格首先按照投资方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投资方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则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市场上没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则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若出资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额。其增值税税率按照投资方适用的税率来确定,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被投资方接受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资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投资方以固定资产(仅指动产)对外投资,其计税价格一般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其评估价值的,可以投资方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计税价格。其适用税率的确定,要看投资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进一步看出资资产的购置时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经评估确认机器设备价值为100000元,则应当计征增值税1941.75元[100000÷(1+3%)×2%]。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的选择根据出资资产的购置时间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资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因为我国增值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实行生产型的税收政策,购入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所以以该类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为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57号)的规定,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出资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所以以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其适用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以凭票进行抵扣,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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