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共同体与多重分配正义原则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保留了对分配不平等的承认,从而使它遭受非议。实际上,它的困境在于对现代社会中的多重共同体没有清楚的界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三重共同体同时存在,它们是公民共同体、合作性共同体或工具性联合体、亲密性或团结性共同体,三重共同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公民平等权利原则、应得分配原则和按需分配原则通行于这三重共同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712.59

       对于分配正义有着两种理解,一是将分配正义理解为仅仅是生活资源的分配或经济财富的分配。一种是广义的所有社会可分配的资源都在分配正义的视野范围内。在这里,笔者将从后一视野来展开这一问题的讨论。

       一、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特性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分配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涉及一系列的基本自由项或自由权利项目。这些自由权利是作为公民在公民社会条件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分配正义原则涉及收入财富以及社会机会的分配问题。一般认为,第一原则所涉及的是社会政治制度问题,第二原则所涉及的是经济制度的问题。并且认为,分配只涉及经济制度的问题。然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他把两个正义原则所涉及的需要社会制度来安排调节或分配的清单内容都称为社会“基本善”(primary goods)。罗尔斯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1971,p.62)基本善是罗尔斯对他的正义原则所调节的项目的总称,因此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中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罗尔斯把这些基本善都看成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对象,因此,罗尔斯的两个原则都可称之为分配正义原则。在这里“分配”即为社会调节之意,只不过第一原则主要调节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项目,第二原则调节的是经济收入与社会机会。其次,我们注意到,罗尔斯强调的是平等分配以及它附加的让步从句,即如果其中的某一种善(或价值)的不平等分配能够合乎每个人的利益,那么,这种分配也就是正义的。所有基本善都要平等分配,这表明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然而,罗尔斯的让步从句所表明的允许不平等分配的要素是什么,则是不明确的。他说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只要这种分配能够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但事实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表明的是,多重自由权利如政治参与权、投票权、良心自由权、人格完整的自由权等,是不可不平等分配的,或应当由社会基本结构来平等保障。罗尔斯强调,保障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较之于机会与财富分配的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不能以效率等理由来改变。罗尔斯把这称之为优先性原则。所谓优先性也就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公民平等自由的实现。因此,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不是“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只有涉及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即由罗尔斯的第二原则所派生的差别原则所确立的不平等分配,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合乎处境最不利者的利益,从而是正义的。

       因此,从分配原则意义上看,罗尔斯的基本善可区分为两个部分:必须平等分配部分和可以不平等分配部分。罗尔斯希望通过以基本善的平等分配或不平等分配来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旨概括出来,其理论背景还在于他的社会基本结构和把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的概念。罗尔斯所谈到的所有分配对象的受体无疑都是处于他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合作体系之中的。在他看来,所有社会基本结构或合作体系中的公民,都是只能生入其中而死出其外。因此,他们终生都与社会所能分配的基本善相关联。社会怎样分配这些基本善才是正义的,决定了他们的生存状况的美好与否。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是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公民们在其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有着需要社会来分配和调节的诸多善,公民们的欲望和追求通过实现这些善而得到满足。

       然而,如果我们要坚持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就要看到两者具有不同的特性,即第一原则的平等性不可动摇,第二原则则强调了它的差别或不平等分配的正义、正当性,也即有待分配的社会基本善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不同共同体的特性所决定的。公民们生活在不同性质的多重共同体中,如公司企业或行政单位共同体、邻里共同体、社区共同体等。从宏观意义上看,在罗尔斯的分配原则意义上,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原则隐含着两种不同的共同体:公民共同体和合作性共同体。在这里,我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共同体”这一概念,即不是在参与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追求的共同性善这一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而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它:不同的人共同参与其中,参与者为了实现他自己的个人善而走到一起。如果不参与其中,也许人们就没有别的途径来实现其善。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种共同体看成是某种类型的联合体。当代哲学家米勒从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提出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实际上是提出了多重共同体的概念:公民身份(citizenship)联合体、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 association)和团结性共同体(solidaristic community)。在他看来,正是由于共同体的不同,才决定了有不同的分配正义原则。

       二、公民共同体

       在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意义上,每个公民都是这个公民共同体的一员。政治社会的边界是公民社会的边界。因此,公民社会首先蕴含着“政治社会”的概念,但后者无疑比前者所包含的内容宽泛得多。在这个公民共同体中,公民们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社会善、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权利等诸多善目。不过,沃尔泽正确地指出,政治共同体所分配给公民的最基本的善目是公民资格。质言之,公民资格是最基本的平等享有的社会善,它是公民们享有其他一切善的基础。如果没有公民资格,一切公民权利都是虚无。在沃尔泽看来,要分配任何社会善,首先要分配的是社会的成员资格。而能够决定准有成员资格的,只有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往往以主权机构如政府等为代表)的权能决定谁有资格享有需要的物品和社会善。是否拥有这一资格,区别在于是否把后者排除在某一共同体的一切分配之外。换言之,社会基本善作为分配正义的客体是在享有成员资格或身份的社会成员之中进行的。把成员资格作为一项基本善,也就是把政治共同体作为分配正义的背景。社会成员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沃尔泽说:“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一群人致力于分割、交换和分享社会物品,当然首先是在他们自己中间进行的。正如我已经论证过了的,这个世界是政治共同体,其成员互相分配权力……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primary good)是成员资格。”(沃尔泽,第38页)沃尔泽认为,成员资格不能由外部机构来派定,它的价值依靠共同体的内部来决定。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来说,我们人人拥有这一资格。然而,具有成员资格并非意味着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所有的基本自由权都是平等的,如封建特权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其臣民与统治者的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不过,沃尔泽的观点是富有启发的。我们所需要的是在沃尔泽的论点基础上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的平等性,即平等公民资格的获取是公民共同体所分配的第一重要的善,其次才是罗尔斯所说的那些基本自由善目。质言之,罗尔斯强调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因而人们具有与生俱来的那些基本权利,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背景下才有效的,即他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隐含着一个平等公民共同体的概念。质言之,在公民共同体的意义上,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实质上就是一个权利平等的原则。

相关文章: